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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燃气价格新机制 完善分配和监管机制

日期:2006-12-11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李扬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12/11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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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海实施燃气价格新机制 完善分配和监管机制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分配使用调价收入,不得将调价收入用于增加企业工资福利。

    上海市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实施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分步出台燃气调价措施,首先出台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调价措施。

    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的调价措施为:每立方米基准价拟上调0.35元,分两步到位。今年12月11日起先调整0.20元,明年第四季度再调整0.15元。继续实行季节性差别价格,高峰季节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平谷季节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价0.10元。同时,对公益性较强的燃气用户,如普通中小学及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学生食堂和浴室、部队、非经营性养老院等,价格暂不作调整。

    去年以来,上海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方案,今年9月12日,市物价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采纳各项合理建议,对方案作了进一步优化。

    今后上海燃气价格的调整,更加注重建立完善以下两个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建立完善调价收入合理分配和监管机制。重点加强政府对调价收入分配使用的监管机制,明确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分配使用调价收入,不得将调价收入用于增加企业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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