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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开征集意见!

日期:2020-11-03    来源:国际能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11/0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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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温室气体 可再生能源

1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管理办法责任关口前移,强化企业责任,体现“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在强化企业报送责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监测计划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核查时既可以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的队伍力量开展核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着重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素。分别根据登记、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管理等各环节,搭建监管框架,对市场各主体及相关行为进行综合规范,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二是明确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的职能。两机构作为分别运维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并提供登记结算和交易服务的机构,其基本职能、对接、风险管理等内容应在本办法中规定。

三是明确登记、交易和结算的监管体系。办法中明确我部进行监管的内容和措施,对两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内容。

四是细化登记、交易、结算监管,编制相关管理细则。以《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为依据,针对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各环节,明确监管主体及责任,细化监管内容,分别制定了《登记管理规则》《交易管理规则》《结算管理规则》三个附属文件,力求实现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全覆盖,形成闭环、精细化监管。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电话:(010)65645639、65645642

传真:(010)65645638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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