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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日期:2017-09-29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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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产资源 煤炭资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切实提高我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到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现状

甘肃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矿产种类比较齐全,有色和贵金属资源优势明显,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是全国闻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截止2015年底,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19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77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65%。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固体矿产98种(含亚矿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36种,非金属矿产60种。矿产地1508处,其中能源矿产地244处,金属矿产地958处,非金属矿产地306处。查明资源储量名列全国第一位的矿产有镍、钴、铂、钯、锇、铱、铑、硒、铸型用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此外,金、钌、碲、铬、锌、钨、稀土等金属矿产及普通萤石、钾盐等非金属矿产查明资源储量位居全国前五位。资源储量分布高度集中,石油89%集中于长庆油田,煤83%集中于陇东地区,铁矿石90%集中于张掖、酒泉、甘南3个市州,镍、铂族99%和铜74%、钴92%集中在金昌市,铅锌91%、锑91%集中在陇南市,钨99%集中在张掖、酒泉2个市,金在陇南、甘南2个市州的资源储量占全省总储量的72%。

《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实施以来,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以及矿业权市场建设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各项指标,贯彻执行了各项规划任务,基本完成了目标任务,为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矿业经济不断壮大。2015年,已开发利用非油气矿产85种(含亚矿种),矿山企业3556个,从业人数14.21万人,年产矿石量(原矿量)1.22亿吨。矿业总产值897亿元(含油气),矿业及相关原材料加工制品业产值4870.92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2.01%、66.50%。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支持了石化、煤炭、有色、黑色、建材等支柱产业的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矿产资源省情调查稳步推进。完成了我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三项矿产资源省情调查,基本查明了煤、煤层气等22种重要矿产资源潜力,掌握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动用情况,全面系统查清了全省矿业权的真实情况。完成了煤、镍、铜、铅锌、铁等15个重要矿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调查评价,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业领域调结构、转方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和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取得新进展。2008年以来,基础地质及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稳步推进,矿产勘查(非油气矿产)累计投资137.25亿元,其中社会投资92.24亿元,占总投资的67%。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重要矿产地25处,煤、铁、锰、铅、锌、锑、金等矿产查明资源储量大幅增加。稀有金属勘查取得了重大突破,发现多处稀有金属矿产地。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探明大型矿床140个、中型240个、小型1128个,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得到优化,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截止2015年底,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由规划基期3.06%提高到4.47%,向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目标稳步前进。钨、钒、重晶石等约束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在规划指标以内。建成窑街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金川铜镍多金属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组织开展的13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9个。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新的突破,采选技术工艺水平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更趋合理。主要矿产“三率”指标基本达到规划目标。推动26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开展和谐矿区建设,促进了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了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成效显著。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在我省共安排治理资金6.06亿元,地方财政投入1.64亿元,全省59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矿区中有32个已经实施了治理工程。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282.79平方公里,矿区土地复垦面积189.87平方公里。规划期内严格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形成了绿色矿山发展新模式,有效保护了矿山地质环境。

 

(六)矿产资源管理逐步规范,矿业秩序持续好转。建立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逐步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等制度,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黑名单”制度,维护了矿业市场秩序。扎实开展了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等行动,规范了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和勘查开发利用秩序,提升了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全省转型发展、加快脱贫攻坚、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我省抢抓“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蕴藏巨大空间。同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源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总体来看,我省基本资源省情没有变,资源在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业发展既存在老问题,也面临新挑战。

(一)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后备资源保障能力不足。我省资源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差距较大,具明显优势的镍、金、钨、铅、锌及部分非金属矿产,保有储量锐减,难以满足长远需求,一些大宗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硫、磷等总量不足,保障程度较低。铜资源以共伴生矿为主,缺少独立大型富铜产地。富铁矿、铝土矿紧缺,所需资源依赖调入或进口,外购比例逐年提高。煤炭资源储量丰富,但缺少焦煤、无烟煤,存在结构性短缺,开发利用程度满足不了省内需求。受矿业市场影响,省内勘查投入趋于下行,增大了我省矿产资源保障风险。

(二)基础性地质工作程度较低,仍需加强。全省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普遍不高,历史欠账较多。已完成的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陈旧,满足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覆盖全省23.45%,远低于西北地区38.96%的比率;1∶5万矿产远景调查面积覆盖全省19.22%,低于西北地区30.78%的平均水平;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对河西走廊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内陆河流域及陇东盆地研究程度相对较低;1∶20万区域重力调查、1∶20万区域化学调查、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工作程度仍需提高,成果利用及服务领域尚需拓宽;生态地质环境调查刚刚起步,城市地质调查尚需加强;地热调查工作相对滞后,影响地热资源的统筹勘查开发利用。

(三)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粗放,绿色发展任务繁重。《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实施期间,部分指标较规划目标存在一定差距,煤、铜、铅、锌、芒硝等9种预期性矿产开采总量低于规划目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带动的砂石粘土等建筑材料用量加大,小型砂石粘土矿山数量增幅较大,空间布局结构还需优化。部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低、产品深加工能力不强,“三率”指标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资源浪费现象依然存在,矿山节约集约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问题突出,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全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比较严重,治理恢复任务十分艰巨。规划实施期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与废弃土地复垦率较规划目标存在一定差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仍需加强。部分矿山企业存在重开发、轻保护、轻治理的现象,监督管理需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及综合评价制度尚未建立,不能有效掌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资源开发市场化、资源应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资源利用持续化,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创新发展为动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提升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共享,为推进精准扶贫,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努力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谋划资源保障之策,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进一步将我省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二)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开发保护并重。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资源保护,严格准入条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三)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相统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统筹资源开发的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资源开发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共赢。

(四)坚持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相协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矿业转型发展,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新产业,促进矿业的绿色、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宏观调控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市场调节为导向,以宏观调控为杠杆,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创造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特惠政策,让贫困人口优享资源开发收益。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基础性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等项目,抓好项目实施,促进贫困地区精准脱贫。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资源可供能力和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结构,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构建矿业权审批配置新机制,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显著提升。

——2020年目标

(一)基础性地质调查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开展城市及生态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建成脆弱生态区地质环境评价监测体系,提高全省基础地质工作水平。在重点成矿区带、重要成矿远景区和整装勘查区科学部署矿产远景调查项目,为后续矿产勘查工作圈定靶区。

 

(二)矿产资源勘查。持续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突出大宗矿产、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发现一批国家和我省急需的矿产资源,增加资源储量,缓解重要矿产资源短缺状况,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围绕重要成矿带、整装勘查区、重要矿集区、大型矿床外围,综合物化探异常,进一步加强勘查工作,力争新发现和评价15处以上大中型矿产地,使矿产资源持续供应能力不断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改善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全省非油气矿产开采矿石总量预期达到1.5亿吨。矿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000亿元(含油气)。严格控制小型矿山数量,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5%以上。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建设6个资源产业基地。提升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强13个国家规划矿区、23个重点矿区的开发与保护。建立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机制,强化1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3个矿产资源储备区的资源保护与储备。

(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聚集,促进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大力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资源及尾矿、固体废弃物资源为重点,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工程。推动矿业转型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建成280座绿色矿山,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以上。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效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要求,使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7200公顷,治理率达到40%;历史遗留矿区土地复垦面积5800公顷。

(六)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清晰界定矿产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扩大矿业权交易范围,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按照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总体思路要求,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管理体制,合理调整现行收益分配关系。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逐步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行为。

——2025年展望

继续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所增加,持续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控和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效果,矿业开发集中度、规模效益和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矿业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绿色发展道路。建成覆盖全省重要矿山的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得到整治。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统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推进各区域协调发展,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大力推进资源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一节  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一)河西地区。包括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和武威市。该区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和北方防沙带的关键区域,也是我省矿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该区位于北山、北祁连山西段、潮水盆地等重要成矿区带,要充分发挥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资源优势,加大铁、铜、镍、铅、锌、钨、钼、金、银、稀土、铌钽等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强矿产绿色勘查开发,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采选冶加工技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中部地区。包括兰州市、白银市、临夏州、定西市(除漳县、岷县)。该区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的核心区,是我省沿黄河生态走廊的重要建设区域,同时也是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区位优势明显,工业基础良好,而且拥有与工业发展相匹配的商贸物流、金融外贸和社会服务体系。该区位于祁连山成矿带的东段,优势矿产主要有煤、有色金属、非金属等。规划期内要按照“加快兰州和白银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打造以石化有色冶金为核心的中部产业群”的要求,以煤、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为重点,加大煤、铜、铅锌等金属矿产及优势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程度,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采选冶加工技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矿业转型升级。

(三)陇东地区。包括平凉市、庆阳市。位于鄂尔多斯含油气盆地西部,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的重要节点城市,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煤炭、石油资源富集区。优势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页岩气等,其保有资源储量在全省占有很大比重,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该区要坚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和矿业权设置排他性原则,依规妥善处理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空间上和时序上的开发关系,合理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推进煤、煤层气、页岩气的综合勘查开发。以油气、煤炭开发为重点,促进资源转换,打造以石化、煤化工为核心的陇东产业群,建设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提高资源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南部地区。包括甘南州、陇南市、天水市、定西市漳县和岷县。该区位于西秦岭成矿带,是关中—天水经济区重要建设区域,优势矿种有铜、铅锌、锑、金、白云岩、重晶石等,特别是厂坝、大桥、早子沟等一批有色贵金属矿产地的探明发现,给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规划期要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力度,加强铜、铅锌、锑、金、白云岩、重晶石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对小型金属矿山实施重组改造,加强资源整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节  勘查开发主要方向与基地建设

以煤、铁、铜、铅、锌、镍、钴、铂族、金、钨、锑、凹凸棒石粘土、石膏、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优势和特色矿产资源为重点,加强镍、铜、铂族、金、凹凸棒石粘土等矿种的勘查开发。对于稀有和稀散金属、晶质石墨等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加大勘查开发力度,鼓励高端运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和稀土,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

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结合省情、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及基础设施条件,着力建设黄陇、甘肃陇南、甘肃甘南、甘肃金川、甘肃张掖—酒泉、兰白等6个资源产业基地,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集聚效应,逐步打造成矿产资源保障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一)黄陇资源产业基地(甘肃部分)。区内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58亿吨,以宁正、甜水堡、沙井子、灵台、华亭等5个国家规划矿区及宁北、宁西等2个重点矿区为依托,推进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利用,在庆阳石化基地、平凉煤炭基地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加快黄陇资源产业基地建设。

(二)甘肃陇南资源产业基地。区内查明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1205万吨,金105吨。以厂坝—向阳山铅锌矿、大桥金矿等国家规划矿区及洛坝—郭家沟铅锌矿、毕家山铅锌矿、崖湾锑矿等重点矿区为依托,在西成铅锌原料基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铅锌、金、银矿产,形成一批骨干矿山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矿产品,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将该区打造成国家重要的有色金属、贵金属资源开发加工产业基地。

(三)甘肃甘南资源产业基地。区内探明黄金资源储量198吨,以早子沟国家规划矿区及格尔珂、加甘滩、老虎山—下看木仓等重点矿区为依托,加大黄金资源勘查开发力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稳定黄金资源供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将该区打造成国家重要的黄金资源开发加工产业基地。

(四)甘肃金川资源产业基地。区内主要矿产资源有镍386万吨、铜266万吨、铂族125.56吨、钴12.6万吨。以白家嘴子铜镍国家规划矿区为依托,发挥产业聚集效应,进一步加强深加工技术研究,拓展产业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将该区建设成国家镍、铜、铂族金属开采加工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基地。

(五)甘肃张掖—酒泉资源产业基地。区内主要矿产资源有铁矿石4.12亿吨、铜29.56万吨、钒(V2O5)79.21万吨、钨(WO3)41.22万吨。以小柳沟钨钼国家规划矿区及桦树沟—黑沟铁(铜)矿、卡瓦铁矿等重点矿区为依托,利用铁、铜、钒、铬、钨、钼资源优势,发展产品的深加工技术,延伸产业链,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壮大经济规模,将该区建成国家重要的铁铜钨多金属资源开发加工产业基地。

(六)兰白资源产业基地。区内主要矿产资源有煤炭21.55亿吨、铜8.5万吨。加大白银铜矿区深部及外围的找矿力度,延长现有矿山的服务年限。大力发展有色金属、稀土冶炼深加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带动能源、化工、有色冶金和建材非金属资源开发。合理调控窑街、靖远两大煤炭基地生产能力,着力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效能,将该区建成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产业基地。

第四章  公益性地质调查与服务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综合研究,圈定一批找矿靶区,为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奠定基础。更新一批基础地质图件,提高地质资料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一节  基础性地质调查

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支持力度,解决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提高成矿地质背景研究程度,以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对基础地质资料的需求。

(一)区域地质调查。提高北山、祁连山、西秦岭等国家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开展红柳河、乌兰达坂、哇儿沟等68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2.68万平方公里。加强生态环境、第四纪地质、地质灾害及地壳稳定性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兰州市、西槽等16幅1∶5万城市地质调查,面积0.63万平方公里。开展敦煌市、金昌市等6幅1∶25万区域生态地质调查,面积8.18万平方公里。

(二)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开展昌马、玉门关、花海等7幅1∶25万区域重力调查,面积8.04万平方公里,为河西地区资源评价、基础地质研究提供区域重力资料。

(三)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提高区域元素地球化学分布和富集特点研究程度,开展张掖—山丹等地区6幅1∶25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面积5.97万平方公里。开展陇西—会宁等地区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面积1.2万平方公里;开展环县—华池等地区11幅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面积6.1万平方公里,为资源生态环境评价、土地资源质量评估和生态管护提供地球化学依据,为土地资源规划、利用、整治和保护提供基础依据。

(四)水文地质调查。建立和完善主要盆地地下水资源动态评价监测网络和评价模型,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开展陇东盆地、疏勒河流域和石羊河流域等100幅1∶5万水文地质调查,面积4万平方公里。

第二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降低勘查开发风险,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大力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成矿带上高效益、紧缺非金属矿的调查评价工作。在成矿条件有利、资源潜力较大、工作程度总体较低的重点调查评价区,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圈定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拉动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形成一批新的后备资源基地,增强资源供应潜力和能力。

(一)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围绕陇东、潮水、武威、敦煌、苏干湖、徽成等6个盆地以及黑河流域、大红山—长头山等2个地区划定能源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8个。开展页岩气调查评价项目13个、煤层气调查评价项目3个、煤炭调查评价项目4个,总面积13.47万平方公里。在天水市及河西走廊开展地热及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项目2个,面积0.37万平方公里。

(二)非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围绕北山、祁连山、龙首山、西秦岭等区域,划定非能源矿产重点调查评价区10个。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项目62个,面积8.96万平方公里。开展非金属资源调查评价项目14个,面积0.77万平方公里。

第三节  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坚持科技创新,提升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开展陇东盆地页岩气、煤层气专项调查评价研究、河西走廊盆地群页岩气调查评价研究,优选页岩气远景区和有利目标区;开展塔里木板块东南缘与敦煌地块有关的超镁铁质岩型铜、镍、铂族矿产成矿机制研究;开展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潜力调查;开展甘肃寨上—马坞金矿等5个整装勘查区的成矿与找矿专题研究;开展祁连成矿带、阿尔金成矿带、西秦岭成矿区成矿规律与找矿方向研究,不断完善重点成矿区带成矿理论和典型矿床成矿模式研究;建立和完善主要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开展重点矿种、重点领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方向研究;开展有色金属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和黑色岩系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攻关;开展稀土以及稀有、稀散、贵金属冶炼与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提升稀散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萤石、石墨、菱镁矿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四节  地质资料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

加强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建设省级成果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功能。积极推进全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加强著录、管理和全面数字化工作;建立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升信息集群服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实现成果、原始、实物的统一管理;推进地质资料数字化,建设和完善相关数据库;研发地质资料委托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空间信息检索服务系统。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编制矿产地质志,全面反映矿产勘查成果和成矿规律。

第五章  矿产资源勘查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以省内优势和紧缺矿产资源为重点,积极促进和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勘查环境友好、效益明显、适应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

第一节  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

依据国家急需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特征,结合现阶段的工作现状,重点勘查煤层气、页岩气、煤炭、地热水、铀、铁、铜、铅、锌、镍、钴、铂族、金、银、锑、铬、钒、钾盐、晶质石墨、石英岩、凹凸棒石粘土、萤石、红柱石、蓝晶石、矽线石、磷矿等;限制勘查甘南州及武威市的泥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严格环境保护准入。

(一)重点勘查区。围绕北山、祁连山、西秦岭3个成矿带和鄂尔多斯含油气盆地、潮水盆地等划定重点勘查区40个。其中能源重点勘查区11个,面积0.62万平方公里;非能源重点勘查区29个,面积2.41万平方公里。重点勘查区内以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优先,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参与,推进整装勘查、绿色勘查,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二)限制勘查区。划定限制勘查区1个,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面积0.66万平方公里。区内勘查项目必须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推进绿色勘查。

第二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

规划拟新设勘查规划区块247个。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3个,国家整装勘查区内80个,省地勘基金地质勘查项目164个。

(一)划分原则。本规划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规划矿种、国家整装勘查区重点矿种、中央或省地勘基金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探矿权设置区划;市州级规划进行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

空白区新设:高风险矿产,原则不要求划定;低风险矿产,根据资源赋存状况、成矿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已设探矿权调整:根据勘查进展需变动勘查范围的探矿权,应当对探矿权进行规划调整;处于生态功能区内的勘查布局明显不合理的探矿权,应采取相应措施调整退出。

已设探矿权整合:具备整装勘查条件的勘查区内已设置了多个探矿权的、属于最小成矿预测区或同一矿床区域设置了多个探矿权的,应当对探矿权进行规划整合。

(二)管理要求。探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探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探矿权协议出让。

对于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新设探矿权范围未超过勘查规划区块范围、扩大勘查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已设采矿权深部勘查需设置探矿权且为同一主体的项目视同符合规划。

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属于规划调整。涉及省级规划划定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土资源部上图入库;涉及市州级规划划定的,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图入库。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部署实施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加快修订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保障综合勘查、有序开采、综合利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发挥基金投资引导作用,降低勘查风险。重点支持老矿山开展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勘查机制,带动企业开展增储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强化探矿权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探矿权出让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一般不允许协议出让,特殊情形的协议出让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新立、转让、变更、延续探矿权,必须符合规划,必须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国家规划矿区、整装勘查区、重点矿区等特定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勘查主体或勘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实施探矿权设置区划制度,加强勘查规划区块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实施勘查规划区块的局部调整和完善。

落实矿产资源勘查督察管理制度,加大督察检查力度,督促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树立环保意识及绿色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

建立完善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勘查退出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探矿权项目要进行整改或有序退出。

第六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一节  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矿产资源实际,鼓励开采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地热、铜、镍、钴、铂族、金、银、钒及钾盐、晶质石墨、冶金用石英岩、磷等矿产;限制开采砂金;禁止开采汞、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和甘南州、武威市的泥炭。合理调控主要矿产开采总量,对煤、铁、钒、铜、铅、锌、镍、钨、锑、金、石膏、石棉、重晶石、普通萤石和水泥用灰岩等15个优势矿种列入开采总量规划指标。各市州应按照重点矿种开采总量分解指标调控本地区开采总量。

(二)全力化解煤炭等矿产过剩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对于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引导其有序退出;对于锑、石棉等产能过剩类矿产,新建项目应严格论证新增产能,逐步化解过剩产能。

(三)严格钨、稀土矿开采管控。严格实施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制度,新设或延续钨、稀土矿采矿权,应符合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共伴生钨矿资源开采也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钨矿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在2500吨/年。

第二节  开采规划分区

(一)国家规划矿区及重点矿区。加强全省13个国家规划矿区、22个重点矿区的开发保护和监管。区内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不得影响主要矿种的勘查开采。按照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工艺先进、绿色环保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从资源配置、采矿用地、财税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基地建设。

(二)限制开采区。划定限制开采区1个,为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区内开发项目必须经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禁止开采区。划定禁止开采区127个,均为生态功能区,总面积9.0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1.25%。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均为禁止开采区。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按禁止开采区要求进行管制。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一定距离;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内;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矿山安全隐患难以防范的地区等,原则上也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其范围依有关部门实时调整的具体规定。禁止开采区内不再新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勘查,原则上只在实验区安排财政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依法有序退出。

第三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

规划拟新设开采规划区块51个,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23个,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2个,国家整装勘查区内26个。

(一)划分原则。本规划对“两矿区”规划矿种、国家整装勘查区重点矿种、中央或省地勘基金地质勘查项目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县级规划应当进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的采矿权设置区划;其他情形的应由市州级规划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拟新设开采规划区块(探转采):高风险矿产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低风险矿产均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无风险矿产原则上在集中开采区划定。

已设采矿权调整:根据勘查开采情况需变动开采范围的采矿权,应当对采矿权进行规划调整;处于生态功能区内的开采布局明显不合理的采矿权,应采取相应措施调整退出。

已设采矿权整合:对于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中多个已设采矿权应进行整合。

(二)管理要求。采矿权设置区划必须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必须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主体。采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采矿权协议出让。

对于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过已设探矿权范围或开采规划区块范围、扩大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视同符合规划。

确需新增和调整开采规划区块,属于规划调整。涉及省级规划划定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土资源部上图入库;涉及市州级规划划定的,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图入库;涉及县市区级规划划定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查后上图入库。

对于市县发证管理的小型非金属或砂石粘土类矿产,原则上在集中开采区内进行采矿权设置区划。

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

落实全国规划和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政策,将武山县温泉钼矿作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加以保护与储备。将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红尖兵山钨矿、金塔县玉山钨矿、天祝县毛藏寺铜钼矿等3处矿产地列为矿产资源储备区。

探索建立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进一步提高资源勘查程度,严格保护和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发展需求和内外部条件变化,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矿产资源储备区可转化为可供开采矿区,进行规模开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备区应加强保护和监管,防止压覆或破坏。

第五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发挥规划空间管控作用,强化采矿权出让事前管控,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加强配号监管服务。采矿权出让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一般不允许协议出让,特殊情形的协议出让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申请新立、转让、变更、延续采矿权,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

实施采矿权设置区划制度,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的约束作用,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在地质信息不断丰富的前提下,实施开采规划区块的局部调整和完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无需设探矿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督查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促进矿山依法开发、绿色开发。

建立完善采矿权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退出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设采矿权要进行整改或有序退出。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绿色矿业,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低规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规划期不再新建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项目;煤矿改扩建必须达到年产45万吨以上;对于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引导其有序退出。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10万吨以下铅锌矿、3万吨以下地下金矿、6万吨以下露天金矿。严格控制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二)调整矿山规模结构。积极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措施,控制小型矿山数量的过快增长,使矿山规模结构逐步得到优化。到2020年矿山数量控制在3600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5%以上。

第二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鼓励煤炭、煤层气与油页岩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缺煤地区极薄和中薄煤层、特殊稀缺煤种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矸换煤”绿色开采等。加强赤铁矿、褐铁矿、菱铁矿等低品位、难利用铁矿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锰、铬矿资源高效利用。开展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铜、铅、锌、金、钨、钼、镍、锡、锑、稀土、稀有金属及尾矿开发利用研究。加强钾盐、中低品位磷矿、萤石、石墨及其他特色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减少矿山废弃物的排放。

(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新建或改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白银铜铅锌多金属矿、镜铁山铁矿等2个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三)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资源高效利用的矿山企业,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保障矿业用地。对于“三率”不达标和严重浪费资源的矿山,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评估制度。通过市场、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全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第三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标准领跑、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原则,在用地、用矿、税收等方面积极落实国家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努力促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省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守法合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重视综合利用、注重科技创新、加强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时到位;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矿地和谐,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各市州也要相应明确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推进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引导其它矿山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因地制宜逐步达到市级绿色矿山要求。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及时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改造升级进程,按要求逐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建成280座绿色矿山,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全省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以上。

(二)积极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市县政府积极性,制定创建方案,落实企业责任,积极创建金昌市(国家级)、徽县、西和县等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推进矿业绿色转型,要从资源配置、采矿用地、财税政策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利用5年的时间,建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发展良性的示范区。通过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示范区内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整体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矿地融合良性发展、绿色矿山比例大幅提升(60%以上)、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第四节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大力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引导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等三类资源型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到2020年资源型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资源保障有力、经济活力迸发、人居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进步的资源型城市格局基本形成。

(一)规范资源成长型城市有序发展。严格规范庆阳市、陇南市等资源成长型城市资源开发秩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提高资源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处理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使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

(二)推动资源成熟型城市跨越发展。推动金昌市、玛曲县等资源成熟型城市高效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续替代产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支持资源衰退型城市转型发展。支持白银市、玉门市、红古区等资源衰退型城市深入挖掘资源潜力,加大稳产改造力度,促进新老矿山有序接替,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废弃矿坑、沉陷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促进工矿用地再利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加快废弃矿坑、沉陷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突出改革创新,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推进第三方专业治理,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恢复、责任追究”的保护责任制度体系,切实扭转“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的局面。

(二)严格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管职能,强化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监督,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坚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将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土地的权益分配及出资人用矿、用地支持政策及惩罚措施,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保护机构的作用,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要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与信息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规划期内建立金川铜镍矿、山丹煤矿、靖远煤矿、窑街煤矿、阿干煤矿、华亭煤矿、马莲河流域石油采区、厂坝铅锌矿、大水金矿等9个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区。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一)积极开展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严格生产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落实到矿山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严格监管《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工作常态化,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报告制度。严格矿山闭坑管理,督促闭坑矿山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履行治理义务,加快推进矿山闭坑工作。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阶段性验收确认办法,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二)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严格落实政府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政府统筹规划,治理恢复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新机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7200公顷。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开展红古区窑街煤矿区等35个重点治理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治理资金,以历史遗留矿山及国有大、中型生产矿山为重点,创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示范性工程,使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显著改善。

第三节  矿区土地复垦

(一)推进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区土地损毁的,由采矿权人负责复垦。严格监管《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实现矿区土地复垦动态巡查工作常态化。将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对开发过程中剥离的适宜耕作的表层土壤,应做好收集和贮存,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禁止将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物料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应当满足相应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加快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复垦。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复垦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各方力量融合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资机制。查清当地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情况,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综合整治、精准扶贫等相关工程,统筹安排重点区域、贫困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到2020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复垦面积5800公顷。

第九章  重大工程

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设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重大工程共18项。加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

第一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程

从国家及我省地质调查重大需求出发,与国家地质调查计划接轨,满足地质服务领域的要求,设置甘肃省河西地区页岩气资源潜力评价工程。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结合我省重大找矿发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铅锌、金等矿产的开发利用为重点,实施徽县郭家沟铅锌矿等7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及采选冶、深加工一体化发展。

第三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研究及“矿山复绿”行动调查结果,在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及“三区两线”范围内,设置武威市天祝县炭山岭煤矿采煤塌陷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等9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矿山复绿工程。

第四节  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化服务工程

开展甘肃省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工程,建立专业服务系统,开发权威、公益、可持续更新的全省地质信息服务产品。主要包括1∶25万地质图、1∶5万地质图、地质勘查程度、综合水文地质图、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等数据库建设。

第十章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转变规划理念、思路和方法,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发展矿业,提高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方式转变。

第一节  完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矿产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深化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合理设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

第二节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市场竞争取向,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扩大矿业权交易范围,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着力破解制度性障碍,充分调动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和风险投资。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和财政全额出资探矿权出让。完善矿业权交易公示范围和内容,加强交易过程和结果监督,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同步推进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第三节  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健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管理体制,合理调整现行收益分配关系,完善支出结构。资源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向基层倾斜,尤其要提高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庆阳革命老区、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分配比例。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使资源所在地充分受益,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对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第四节  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着力推进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传统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强化高端应用。

第五节  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改革监管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健全矿业权人及相关评估咨询机构“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健全开发秩序与合理利用并重的矿山监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监测和矿业权配置的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加强各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违法监察与监督检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规划》是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坚持从改革、完善制度和创新机制入手,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规划实施期间,因有关法律法规修编修改或国家另行出台政策文件规定、且规划内容与其不同或不适宜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地方经济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政府应当将规划与现行矿政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政府问责和追究制,加强规划实施的责任追溯,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矿山环境治理等目标和指标。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在国家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指导下,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划实施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在规划修订过程中,根据自然保护区范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禁止勘查开采区域,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矿业权的新设、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登记和地质勘查基金等国家财政出资项目设立时,要开展以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重点的规划协查。按照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将规划目标指标有计划、按年度、分市州落实到位。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重点强化市县级规划评估。加强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为规划管理、调整与修订提供依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资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按照“谁调整、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统筹部署全省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与上图入库的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内容的科学、合理和可行。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将规划实施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动态监测、评价、预警技术,建立涵盖全省的规划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将规划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规划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育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规划编制、实施、评估及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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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附表7:


附表8:

附表9:


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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