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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违反规定依法处理

日期:2017-02-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闫艳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2/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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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洁能源 超低排放改造 环境监察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为:吴江区73.45平方公里,吴中区32.51平方公里,相城区37.2平方公里,以及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据苏州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陈建宁介绍,调整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729.16平方公里,比原来扩大了将近一倍。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中,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每小时10~35蒸吨(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将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将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苏州市要求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由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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