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等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举报办结后,电力监管机构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事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