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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定价应以市场为主导

日期:2009-11-25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李志青

能源财经

2009
11/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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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定价 市场 主导

    时间已近岁末年关,从国家到地方的“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十二五”能源规划也向社会科研单位公开招标,初步预计于2010年9月完成初稿。根据相关文件,“十二五”能源规划的一个重点是进一步优化能源定价机制。长远来看,能源价格的合理化应该致力于能源资源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实现有效配置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要使能源领域的利益最大化,更应着力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能源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垄断部门,它的市场失灵除了垄断问题外,还有外部性问题,仅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无法反映其环境成本和自然资源稀缺性。由此,能源价格的合理水平变得扑朔迷离,其核心内容已从一个简单的数量问题演变为数量与结构并存的问题,不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都将造成资源的扭曲配置,从而损及社会福利。

  从数量上来看,能源最终价格无非是出现高估或者低估的结果。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垄断因素超过外部性因素时,就是高估的结果,反之则是低估的结果。如果政府进行管制,情况则相对复杂,最终结果要视政府管制的方向而定。如果对垄断的控制更加严格的话,最后价格会偏低;而对外部性纠正更全面的话,价格则会偏高。当然也不排除两方面都管制得当,形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即使最终价格是合理的,还可能会产生了一个结构问题,即在这个合理化价格中,垄断因素与外部性的比例如何。从欧美的实践可以发现,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寡头得利而外部性并没解决。无论是价格偏低还是偏高,对资源的最优配置都极为不利。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价格也是国民经济其他相关部门产品的基础性价格之一,其价格偏离最优水平将影响到这些相关部门产品的价格水平。这不仅有碍这些产业的竞争力提升,更使很多社会资源不合理地投入到这些部门中。以服务业为例,能源价格偏高的结果是服务产品价格偏高,同时由于服务产品无法在国际间流动竞争,客观上必将抬高本地服务业产品的价格,打击本地服务业的发展,造成资源向非能源相关性部门的流失,使得这些部门的产品供过于求,进而扭曲经济的产业结构。

  同时,能源本身也是产业部门,与其他部门间不仅存在互补关系,也存在竞争关系,主要体现在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争夺上。在能源价格不合理,尤其是能源价格的组成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出于其自然垄断特性,往往会在价高的时候造成能源部门与国争利、与民争利的结果,吸引大量的优秀社会资源涌入;而在价低时则又损害能源部门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导致资源外流,投入不足。很多国家的能源定价实践都倾向于通过立法措施来压制垄断势力,维持竞争均势,并通过经济手段来克服外部性,使社会资源既不过度地流向能源部门,也不会使能源部门彻底丧失竞争力。

  此外,能源定价问题还牵涉资源在其内部不同领域的配置,尤其影响新旧能源类型的资源配置结构。通常情况下,能源价格管制的主要对象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占据主流的传统能源。尽管各国都对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进行补贴性扶持,它们在成本上还无法与传统能源抗衡,短期内无法撼动传统能源的价格优势,但当前能源价格的水平和结构却会在长期里对新能源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是因为一定时期里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必然要在新旧能源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当前能源价格水平及结构的变化会对新能源发展带来不同的预期。比如近期在全球,尤其是在中国,各界对新能源投入的巨大热情,显然与传统能源价格的走高有关。在此情况下,传统能源价格的合理性是攸关新能源投资大局的重大战略问题。如果定价出现失误的话,数以万亿计的投资便可能遭受重创,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要实现能源的合理定价和配置,还需还原能源产品的经济本质,在确保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来发现价格。而在市场供求双方间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才是政策管制的本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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