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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重工持续扩张中部分股权遭冻结 背后股东盛京能源已步入重整

日期:2020-12-10    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  作者:朱玥怡 赵毅波

能源财经

2020
12/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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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北方重工 盛京能源 电力装备 煤炭机械

民营机械龙头北方重工持续扩张。

12月8日,记者自北方重工官网获悉,近日,北方重工顺利完成了宝钢湛江钢铁三高炉系统项目皮带机产品驱动装置的装配和调试工作。这是该公司去年通过宝钢股份供应商现场评审宝钢股份之后的首次供货。

去年8月,北方重工通过宝钢股份供应商现场评审,并签订了宝钢湛江钢铁三期工程项目合同。据悉,建设湛江钢铁基地是宝钢重要的战略部署,是其国内四大主要基地之一。

记者注意到,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方重工”)工商信息显示,其日前新增司法协助信息,被执行人为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项为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股权数额为254.067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该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文号为(2020)辽01民初1783-1号,执行通知书文号为(2020)辽01执保380号。

此次被冻结股权的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京能源”)为北方重工持股0.07%的小股东。股权关系上,盛京能源由沈阳市国资委通过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有。

据工商信息,盛京能源于2019年6月与其余多家机构共同入股北方重工。

盛京能源到期债务未能清偿

盛京能源不久前已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下旬作出的民事裁定,法院查明,申请人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盛京能源提供借款,盛京能源共欠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4300万元,经申请人催收,仍未支付。被申请人盛京能源表示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属实,企业资金短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进入重整程序表示同意。

被申请人盛京能源2020年6月份资产负债表记载账面资产总额大于负债金额,但根据被申请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记载,盛京能源流动资产较少,账面资金不足,且部分资金为使用受限资金。企业大部分资产为对下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关联债权和实物类资产,变现性差。被申请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8月份的利润表均呈现亏损状态,企业自述扭亏困难且盈利能力不足,主营业务开展面临困境。因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形成诉讼和执行案件,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陷入一定程度的经营困境,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事实,盛京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故裁定受理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该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12月7日,记者拨打法院公告中盛京能源管理人电话,接电人员表示其为债权申报组,目前盛京能源债权申报工作还在进行中,至于企业重整进展,接电人员表示不了解。

盛京能源破产重整,或将波及旗下热电上市企业惠天热电(000692.SZ)。

惠天热电11月5日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供暖集团”)之母公司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盛京能源”)的《告知书》,显示债权人以盛京能源下属包括供暖集团在内的8家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其重整的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

惠天热电表示,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供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87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0%,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产生影响。此外,惠天热电与盛京能源前述8家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盛京能源下属8家子公司此次重整事项可能使惠天热电面临应收款项无法完全收回等风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遭四川七星起诉

至于盛京能源入股的北方重工,其为一家历史悠久的大型跨国重型机械制造公司,于2019年4月完成司法重整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据悉,北方重工主导产品包括隧道工程装备、电力装备、建材装备、冶金装备、矿山装备、煤炭机械、石油压裂装备、散料输送与装卸装备、环保装备、现代建筑装备、锻造装备、传动机械、汽车电器及工程总包项目装备。

记者获悉,北方重工重整前的一桩合同纠纷于近日宣判,该案涉及藏格控股旗下钾肥项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初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2016年6月23日,四川七星公司与北方重工分公司在格尔木市签订《新建40万吨/年氯化钾车间项目堆取料机购销合同》,约定由北方重工分公司为四川七星公司承建的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氯化钾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堆取料机设备。后北方重工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发货,北方重工管理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四川七星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七星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方重工返还已付货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据判决书,七星公司所承建的项目为藏格控股旗下。因七星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工建成,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与七星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七星公司同意向藏格方面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该案一审中,法院判决解除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签订的《新建40万吨/年氯化钾车间项目堆取料机购销合同》;判决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设备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已付货款610万元,并支付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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