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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重罚危害河湖行为 水源游泳或罚2万

日期:2011-12-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雷蕾

能源财经

2011
12/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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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湖水 污染 立法 治理 影响 管理 罚款

  鱼身上爬满了苍蝇,2011年6月18日,京杭大运河(通州段)河水污染水面上和岸边漂着很多死鱼。资料图片 周岗峰 摄

  昨日,北京市首部针对全市范围内的河湖保护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水务局局长程静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面对水资源形势的严峻,北京急需一部覆盖全境的立法

  立法打破河湖保护城乡二元体制

  程静表示,打破河湖保护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立法重点之一。他表示,城市河湖水系大多是联接城乡、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由于存在城乡分割二元管理的制度设计问题,使同一水系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上不统一,影响了整个河湖水系的治理和管理效果。

  对此,草案确立了河湖保护管理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管理体制,并赋予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监管的权力。

  草案允许市水行政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规定的河湖保护监管职责。

  人大建议增加细化监管部门责任

  草案中11条是法律责任的惩罚性条款,其中10条是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惩罚,如在水源地游泳最高可罚两万元。但涉及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的惩罚仅1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等。”

  对此,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作审议报告时表示,该规定比较笼统,并建议细化,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七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这七种情形是,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目标考核职责的;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编制职责或不执行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不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不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清除、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罚款等措施的;不依法履行湖河保护管理审批职责的;不履行监测职责或发布虚假监测 

   立法拟禁止的15种行为(摘录)

  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或者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等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损毁防汛等附属设备与设施;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防汛和紧急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大坝、堤防、闸桥、戗台、河湖管理专用路通行这四种禁止性的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损毁护堤护岸林木、景观小品等,在饮用水源区或者其他重点水域游泳,洗刷车辆,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五种行为也在禁止范围之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的;不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不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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