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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十万个为什么之从选择性激励看气候谈判

日期:2011-12-01    来源:凤凰网环保  作者:本站整理

能源财经

2011
12/0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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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气候变化 联合国 京都议定书

  当前在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可以看做以世界一百多个国家为成员,《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为最主要框架而采取的一种集体行动。但任何集体行动,都不可避免的面临同一困境:集体行动中,那些理性的、自私自利的成员无法自动行动起来,主动增加集体利益。这样的个体增多,使得集体其他成员意愿度和集体获益降低,导致整个集体的行动难以开展。我们所熟知的公地悲剧、搭便车困境都是集体行动逻辑困境的表现之一。

  像气候变化谈判这样的集体行动,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共产品(比如大气的净化,气候的稳定),而这只是一种集体性激励。既然集体性激励无法促使所有个体为之共同奋斗,那么就需要针对一部分人作出必要举措,比如奖励有意愿行动的(比如发达国家参与CDM机制),制裁不服从规则的成员,这就是选择性激励。

  《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作者,奥尔森先生谈到三种选择性激励,通俗来讲有:

  "一为小组织原理,小组织中就只有几个人,大家对于每个人的行动都心知肚明。个人积极采取行动时,大家很快看到,并给予肯定。个人行动消极退缩时,就会很快感受到团队的不满,迅速被组织边缘化。小组织可根据每个成员的行动及时做出相应反馈,同时也能迅速决断,使得团队高效进行。

  "二为组织结构原理,是说组织很大时,必须进行分层,使得基本工作单位的构成又回到小组织原理上,但同时也根据成员特性,将分工与分层并举,使得集体成为小组织有机组成的体系,而非简单叠加。

  "三为不平等原理,是说组织利益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让所有人在集体里面吃"大锅饭",而将利益优先倾斜给有意愿、有贡献的人。

  从选择性激励这三类原理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气候变化谈判要想真正谈出成果:必须通过成员分组和有原则的权力下放等方式,进一步践行"小组织""组织结构"和"不平等原理"三个原理,进一步减小公约下的执行团体的规模,推进谈判决策的高效进行。期望百余个国家在一次盛大的高尚的气候变化会议中达成决议,这是不现实的,涉及国家太多,情况不同,必须将大集体分化为小团体,由小组织进行高效协商决策,才会有利于集体谈判进程和决策的达成。

  此前《京都议定书》针对发达国家发展程度的不同,将承担减排义务国家分为附件一、附件二国家两部分,这是减小执行团体规模的举措之一。同时,《京都议定书》谈判义务分配中,首先将欧盟承担的整体减排义务进行明确,然后交由欧盟成员国通过内部协调自己分配,这一举措成功不仅减小公约参与国际谈判的国家规模,同时也避免了与欧洲20余国气候谈判所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另外,气候谈判大会期间的"化石奖"其实也是一种反向选择性激励举措,NGO气候变化行动网络(CAN)以讽刺的方式为谈判中冥顽不化的国家颁发"化石奖",本身是在让这些国家能够受到集体舆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后果。这其实也是在弥补集体行动中某些成员浑水摸鱼、不容易制裁的功能缺失。

  国际碳减排机制中,也体现了选择性激励的举措。《京都议定书》谈判中所涉及的三机制(尤以CDM机制)对气候变化谈判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例如发达国家可通过CDM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利用所得碳信用抵消本国碳减排量,这一举措大大调动了发达国家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发展中国家本身能力;在组织形式上看,既调动了南北世界双方有意愿的国家,同时也将减排与交涉等繁杂的谈判过程下放给CDM合作双方进行,而联合国本身只提供与DM项目相关的技术与监督等工作。

  关于之后国际谈判措施,我认为选择性激励的措施仍有很大应用。目前国际最有公信力的气候变化谈判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开展,但同时,也应期望更多与之相关的小集团型气候变化合作的有效开展。笔者认为,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环境诚信集团等一些围绕特定团体的中小型气候变化合作框架,是有助于合作方之间开展实质性气候合作,达成积极性协议的。类似的小团体合作机制越多,各国相互之间的协调就越充分,整个气候变化谈判的体系就越完善。单纯依靠气候变化大会,单纯就《京都议定书》开展百国谈判,一来抱团是必然的,二来国家本身难以有足够把握在国际舞台做出高调承诺,因此就会不可避免的遇到阵营林立,谈判僵持难以瞬间攻破的局面。甚至,谈判进程中一些国家渴望立即达成的心理还会被其他国家所利用,致使气候谈判含金量大大下降(例如2001年为挽救《京都议定书》,各国向俄罗斯、日本等妥协达成《马拉喀什协定》,协定将减排中森林碳汇的额度大大提高,使得减排效果大大折扣)。

  当然,在这些《公约》外气候谈判合作机制的建立,美国等国家可能别有用心,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机制的建立是有利于各国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积极成果的,另外《公约》本身的地位是不可能被几个中小型气候合作平台所冲击的,相反,按照选择性激励中"小组织"与"组织结构原理",众多区域性气候合作机制建立本身,很可能会有助于加快小团体本身的谈判合作进程,有助于完善目前国际气候合作体系,甚至有助于加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谈判体系在世界气候变化议题中的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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