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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各地自定的高耗能产业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日期:2007-05-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董伟

能源资讯中心

2007
05/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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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改委 高耗能 政策

      针对高耗能企业盲目扩张的抬头,国家发改委于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辅助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

      紧急通知称,进入2007年以来,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缓解,高耗能行业又开始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一些地方政府还违反产业政策规定,出台了一些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高耗能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致使今年一季度大多数高耗能产品的产量增长幅度都在20%以上,其中粗钢产量增长22.3%、铁合金增长44.4%、电解铝增长36.6%、焦炭增长23.7%、电石增长34.1%;某些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长幅度居高不下,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增加困难。

      为此,发改委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禁止违规审批(核准)、备案。严把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产能过剩行业,特别是新上高耗能项目投资关。各地区要针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从严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规定、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项目。

      发改委还要求各地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另外,发改委强调,各地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尽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于违规盲目扩张和不按期淘汰落后高耗能装备及产品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有权依法停止供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各类高耗能行业建设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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