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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核不扩散政策与国际核合作

日期:2006-04-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04/2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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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的核 际核合作

一、引言
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她的核科学技术与工业系统,也从以往比较封闭的状态逐步走向开放,本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愿望,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推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在国际核合作中,中国一直奉行"核不扩散"的政策。积极支持并参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努力。与此同时,主张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坚决反对以之为借口,限制别国发展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甚至干涉其内政。中国认为,防止核武器扩散与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对人类之贡献,这二者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并为贯彻这一政策进行不懈的努力,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
为加速发展,中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同许多国家建立了互惠互利的合作交流和经贸往来关系,促进了共同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以防止核武器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活动,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合作活动,并加入了核领域的许多国际条约,为该领域的多边合作做出了贡献。

二、一贯奉行"核不扩散"的政策
防止核武器扩散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是全世界人民所普遍关注的事情。对此,有核武器国家负有特殊的责任。
中国,作为一个有核武器国家,一直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也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并从国内的核材料管制和核出口控制等方面采取严格措施,以保证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
长期以来,中国的核材料都是由军工部门负责生产和管理,所以一直都处在严格的控制之下。转向和平利用之后,更加强了对核材料的管理。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之后,就建立了符合保障监督要求的"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以及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要求的"核材料保安系统"。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该《条例》对于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以及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持有部门的职责等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条例》,当时的核工业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条例的实施。1990年9月,依据该《条例》,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对实施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使核材料的管制更加严密和规范。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生过在其控制下的核材料被非法转用或丢失的案例。
中国从七十年代后期开始,才有少量的核材料出口。有关部门遵循国家的"核不扩散"政策,从核出口伊始就制定了核出口三项原则,即要求进口方事先承诺: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中国的核出口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专营,政府对核出口申请实行逐案审批,采用许可证制度,从而使核出口三项原则得到了有效的贯彻与执行。中国出口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均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中国从未出口过铀浓缩、后处理和重水生产等敏感技术和设备。
随着国际核合作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步骤,进一步加强核材料管理、完善核出口控制。
1997年5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与核有关的双用途设备、材料和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任何部门或公司均不得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进行合作,也不得进行专业科技人员和技术情报的交流。
为使有关的政策规定法律化,1997年9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规定: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并附有与国际接轨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凡清单上所列物项及技术的出口,均须申领许可证;该《条例》为出口许可的审批规定了详细的原则,其中包括了以往长期执行的核出口三项原则以及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的政策。该《条例》还规定,如进口方违反了按本条例规定做出的保证,或有可能出现任何核扩散的危险时,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有关的出口。
1998年6月,中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进而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控制的原则、办法及"控制清单"均参照国际有关规定。
至此,中国的核出口管制便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的政府机构虽有所改变,不但没有影响这些法律制度严格和有效的执行,而且随着这种改革,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核出口的管制。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努力
防止核武器扩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和协调行动,才可能取得成效。中国遵循自己国家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支持和参加国际社会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的各种努力和共同行动,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早在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前,中国在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就承诺履行机构《规约》所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为此,在紧接着的1985年,中国政府就宣布将其部分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并于1988年与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在执行协定中,中国与机构进行了充分的合作。如按协定要求,及时向机构提供了自愿交保设施清单;建立了相应的保障监督系统;接受机构视察员对设施进行现场视察。目前,机构正对中国的9项核设施实施保障监督。
1992年,中国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主张该条约所确立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等三大目标或义务,应该得到全面的履行。
为此,中国在加入该《条约》前的1991年11月就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其进口多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又宣布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有关核材料进口以及核材料和有关非核材料出口的情况。
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随后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
中国坚决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改善和加强其保障监督系统所做的努力,积极参加了自1993年开始的关于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范本的谈判过程,为该议定书范本的达成一致做出了贡献。在范本出台仅一年之后,于1998年9月,中国就与机构签订了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并根据在议定书中做出的承诺,向机构申报她与无核武器国家进行的核合作的有关情况。
以上表明,中国忠实地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国际社会的负责任的一员。
四、积极推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这种合作,中国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先后同前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德国、巴西、阿根廷、比利时、英国、美国、日本、巴基斯坦、瑞士、伊朗、韩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和越南等17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
中国与许多发达国家开展了包括人员互访、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贸往来等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富有成效。例如,中国曾向美国、法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国出口过核材料。中国的核电建设起步较晚,为加快发展,曾先后从法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引进核电站设备和技术。为改善能源结构,在新的世纪,中国将继续发展核电,因而这种合作的前景将更加广阔。
中国也十分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的核工业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努力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例如,曾向阿尔及利亚出口研究反应堆,与巴基斯坦合作建造恰希玛核电站,向伊朗、加纳、叙利亚等国出口微型中子源反应堆,还帮助加纳建成了肿瘤治疗中心等。中国认为进行这样的合作,会促进共同发展,因而是互利的。
五、积极参加多边的国际核合作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多边国际合作的最重要的场所。中国自1984年加入该机构以来,一直致力于机构《规约》所确立的两大目标的实现,与机构,并通过它与许多成员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认为,尽管机构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然而,从今天看来,当初《规约》所确立的宗旨并未过时。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对于人类繁荣之贡献,和实施保障监督这两大职能或目标,犹如机构这一大厦的两大柱石,互相支撑,缺一不可。只有平衡地发展,才能保持大厦的稳固,使机构的宗旨得以完整地实现。当前,应特别注意克服忽视促进活动的倾向,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积极支持他们为和平目的而开发和利用核能的努力,使核能造福于全人类。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机构在促进和平利用能的国际合作和保障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机构的工作,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活动。
参加机构以来,中国一直尽其所能努力为机构做贡献。例如,中国一直按期如数向机构交纳了技术合作自愿捐款。据初步统计,中国在1985至2000年期间,提交的自愿捐款总数约2570万美元;应机构的要求,向机构派出的各种专家服务约650人次,接待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科访、人员培训和考察约2000人次。
作为一个亚太地区的国家,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在机构框架下的亚太地区科技合作活动(RCA),为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在本地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国际公约是多边国际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中国积极地参加了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许多国际公约的谈判和起草过程。目前,中国已签署或加入的这类国际公约有12个,其中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核安全公约》等。对于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都严格信守,并忠实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中国也正在研究加入其它有关国际公约问题。
人类社会已跨入新的世纪,尽管国际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然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国际社会面对的两大主题,也是中国政府所继续追求的目标。因此,在新的世纪,中国在国际核交往中,将继续坚持既定的政策,愿与各国一道致力于防止核武器扩散;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和平利用核能的努力,我们真诚地希望不断扩大在此领域与各国的合作与交流,继续为推进和平利用核能对人类和平与繁荣之贡献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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