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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反思能源价格改革的逻辑与路径

日期:2009-11-22    来源:网易博客  作者:刘涛

能源资讯中心

2009
11/2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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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刘涛 能源价格

    2009年注定将成为“中国能源价格调整年”。自去年12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一片争议声中出台后,天然气定价机制、电价改革也先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如果再算上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水价调整热,可以说,几乎所有关系到公众日常生活的能源、资源产品,当前或已进入价格上调期,或正蓄势待发。

    显然,短短一年间,如此众多能源、资源品价格的上涨预期扎堆在一起绝非巧合。除水价调整更像是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趁机搭涨价顺风车外,我们必须要问价格主管部门,何以非要在如此短的周期内、推动如此密集的能源价格调整?

    根据某些权威人士的说法,这是因为在全球危机背景下,国内物价水平较低,故而是一个能源价格调整的绝佳时间窗口。按官方统计,截至10月份,CPI同比和环比仍呈负增长。此时若调整相关能源价格,理论上不会对CPI形成上涨压力。

    应当承认,除汽柴油和水资源外,天然气和电力价格调整暂时还不至对公众日常生活造成直接影响。11月20日的电价上调2.8分钱,便主要针对的是非居民。但仔细想想,这真的与你我没有关系吗?比如,天然气是众多化工产品和化肥等农用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水更与所有生产生活须臾不离。从“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个简单真理出发,当这些最基本的上游能源、资源价格都涨了,中下游的生产生活品价格纷纷跟进也是迟早的事。换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PPI与CPI之间存在传导性。而最后买单的显然还是居民。笔者一向认为,老百姓比官员更有智慧,因为官员对于价格上涨往往迟钝,而老百姓则要敏锐得多。

    因此,为赶时间而推动改革,或者说为推动改革而推动改革,并非站得住脚的逻辑。须知,改革本身并非目的。

    事实上,在促进能源、资源定价机制形成的问题上,笔者一向持肯定态度,在限制稀土资源出口问题上,更呼吁过“资源税改革没有时间表”,强调出台资源税不必非要等所谓的“最优时间”。能源定价过低,必然导致浪费,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举例来说,2003-2006年,山东是东部沿海唯一不缺电的省份,“供电形势非常好”,电价一度非常廉价;但2008年下半年该省却遭遇到10年来最严重的“电荒”。除本地煤炭生产下降外,这与低电价刺激下的过度消耗也不无关系——据说山东一些农村家庭每月用电竟也高达几百度。

    因此,公允地说,在能源定价问题上,完全顺着消费者的意愿走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的价格就是最低的价格。而从政府和生产商角度而言,这是不可持续的做法。对于政府而言,能源定价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履行节能减排国际承诺等宏大考虑;而从生产商角度看,它们也早已不是计划经济时代惟命是从的国营企业了,而是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的市场行为人,如果价格过低,生产积极性自然降低。况且,在电力领域,还存在更为复杂的二元制结构:电厂从煤矿买入煤炭是市场价格,而下游电网将电卖给企业和居民是按某种计划价格。近年来煤炭价格暴涨,使得电厂和电网都陷入了困境。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如果价格今后真的可上可下,定价机制其实未必是坏事。但在当前中国,涉及到能源价格调整,一个基本的讨论前提就是,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在计划经济时代,能源价格与其他要素价格一样,是被扭曲的,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更遑论国际价格了。因此,价格一旦放开,完全交由市场决定,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上涨几乎就成为唯一的方向。如果还要进一步谈与国际完全接轨,那么公众将是难以承受的。以天然气价格为例,目前国内气价仅相当于国际天然气价格的40%左右。也就是说,如果以与国际接轨为最终政策目标的话,那么国内天然气还将上涨60%。

    在这方面,重温80年代末的“价格闯关”或许有助于引发一些有益思考。1988年,在市场存在强烈涨价预期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宣布放开四种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由于这一举动证实了此前坊间的涨价流言,结果引发了几乎所有商品价格的全面暴涨,导致空前的抢购和挤兑风潮。“价格闯关”失败留给决策部门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使得随后几年价格调整不得不在“双轨制”下缓步推进,以缓解对社会的冲击。

    回过头来看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许多人都同意,改革无非就是一场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但凡是成功的改革,大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从改革对象来看,往往是增量式的,也就是所谓的新人(新问题)新办法,尽量不触动多数人的既有利益。二是从改革进程来看,又大多是渐进式的,充分考虑各利益方的承受能力。三是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来看,或者属于帕累托改进,即改革的结果是使一部分人福利水平提高了,而其他人至少不会比以前更差,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个范例;或者是希克斯-卡尔多改进,也就是虽然一部分人的利益会受损,但受益者的总体收益大于损失者的损失,因而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各种形式的补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仍得以提高。

    拿当前能源价格改革进行对照,不难发现,它们与上述准则都是相违背的,因而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弹也就在情理之中。与其去责怪老百姓短视和无知,有关部门倒不如先做反省:

    首先,改革更应当首先出现在新能源领域,而非传统能源领域。

    其次,如果一定要推进所有能源和资源领域的改革,也应当是拉大时间差,分批次推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匆忙出台,已令公众对能源价格改革有了某种心理抵触情绪,此时若还要强推天然气和电力价格改革未免失之急躁。

    最后,价格调整后,能源垄断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后,如何将这种利润用于回报社会?在2007年之前,除所谓的“暴利税”之外,代表全民经营的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等央企几乎不向国家缴纳任何利润;2007年以后也仅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而已,同时中石油、中石化每年还从国家获得巨额财政补贴。而政府在拿到垄断能源国企上缴的暴利税和红利后,又有多少用之补贴城乡低收入居民的能源支出,就更是一笔糊涂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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