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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判死缓 缓期2年

日期:2009-07-16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能源资讯中心

2009
07/16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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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石化 陈同海 受贿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有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承认。

    法院有关负责人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国企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因此对陈同海案的查处和审判将给国企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这是陈同海的一句“名言”。他很有“肚量”,能与人“共享”情妇,以此作为维系共同利益的重要筹码;他也“财大气粗”,能一个月挥霍公款120万。昨日,他因受贿1.9573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

    其人

    出身革命家庭曾任国家计委副主任

     陈同海出生于革命家庭,其父陈伟达早年参加革命,建国后在浙江工作达29年,曾任副省长、省委书记,后来担任过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陈同海1948年生,从履历上看,不满15岁就参加了工作。后来回学校读书,28岁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34岁调任浙江省镇海石化总厂党委副书记,其后历任该厂党委书记,宁波市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宁波市市长和国家计委副主任。

    工作独断专行40分钟就同意入股2亿

    1998年4月,陈同海从国家计委副主任职上“空降”到中石化,出任副总经理;5年后,成为中石化“一把手”。

    很多人认为他独断专行。赞助上海F1的8亿元人民币巨资等20多个金融项目,基本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的筹备者曾费尽周折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约见他,但仅谈了40分钟陈同海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也有人认为他很有能力。在其治下,2006年中石化营业额及其他收入达到10764.02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1万亿元。

    2007年被“双规”2008年被“双开”

    记者了解到,在陈同海案发前后,针对其受贿、项目敛财等的举报就一直不断,举报者中有律师、下属分公司的职工等。

    2007年6月22日,中石化发布公告,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职。同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陈同海被“双规”。

    2008年1月,人民网发布官方消息称,陈同海被“双开”,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解惑

    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就判死刑,为什么陈同海才判死缓?

 
    原因

    数额不是量刑唯一因素

    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被判处死缓,而法院曾对一些比其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80.58万元)、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等人,这是为什么呢?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说,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

    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

    该负责人说,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判处死缓,是基于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

     第二,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原因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实践中,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而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堕落

     日均挥霍公款4万元

    据报道,陈同海每月花天酒地花公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陈竟然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2007年6月,中纪委对他提出四点“规劝”,要求他边工作边从经济、金融方面进一步交代。可陈同海边工作边转移财产,积极准备外逃。

    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共享”情妇

     据报道,陈同海的案发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的检举不无关系。2008年2月,杜世成受贿626万余元被判无期。

    杜世成、陈同海还有一个共同的情妇李薇。李薇1963年生,本是陈同海的情妇,后经陈介绍又成为杜世成的情妇。李薇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深圳成立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再在青岛注册青岛华诚等公司,靠陈同海调动中石化数亿元资金、加上杜世成的权力运作,以超低价夺得多个黄金地皮及开发项目,甚至连奥运会青岛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也拿到大半。杜世成案发后不久,李薇即被有关部门监视居住,后被捕。

    反思

    该如何制约“一把手”

    有反腐专家认为,陈同海案再度暴露了“一把手”现象,而其根源在于现有监督机制不合理甚至缺失。7月12日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就对国企负责人廉洁行为和违责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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