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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通知

日期:2009-07-01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资讯中心

2009
07/0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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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改委 可再生能源 电价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8年7-12月可在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2008年7-12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五。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部分,分为2008年7-8月和9-12月两段,分别使用7月1日和8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与发电企业结算。

  (二)2008年7-12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8年7-12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山东、新疆等11个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8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三)对2008年7-12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三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四)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从电价附加中支付。

  (五)各省级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未经许可,各地不得随意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个别省使用附加资金对省内不符合补贴规定的项目进行补贴的,要立即停止,并追回补贴资金。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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