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证减排量(CER)起源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议定书规定,一是两个发达国家间,可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三是可采用绿色开发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国家碳排放上允许有余缺,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议定书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构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设计制定三种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分别为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碳交易机制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雏形。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按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均无须承担减排义务,主要通过参与国际CDM项目来参与碳减排,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CER),向发达国家出售。
2012年之后,我国CDM项目的主要客户——欧盟碳市场——需求持续下降,无法消纳持续增加的核证碳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于是,在借鉴CDM的基础上,我国开始发展中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在自愿碳减排市场,企业的项目中,不足基准线排放量的部分可申请成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随后可通过交易机制向控排企业出售,实现控排企业的碳抵消。
直到2017年,为规范施行办法中存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CCER项目备案暂停受理,但存量的CCER交易仍在各大试点进行。自愿减排市场试点以来,总体上CCER抵消的碳排放量一般不超过当年配额总量的5%-10%。
2018年5月,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CCER注册登记系统)恢复上线运行,至此CCER市场逐渐进入恢复期。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发布,CCER全国统一市场启动在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