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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2-01-07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2
01/0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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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设施 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各派出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7日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具体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此环节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二)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第四条 在本环节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五条 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 20 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环节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本环节文书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办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等三个环节。

第九条 在申请材料审查环节,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三)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向被核查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现场核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能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二)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各类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事项现场实际状况,以及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核实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核查应至少提前 1 日向被核查人下达现场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据、时间安排、核查内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与许可申请事项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现场核查开始前应向被核查人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执法证和廉洁纪律告知书。现场核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核查人反馈核查情况,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在反馈材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许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发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决定及许可变更、有效期延续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一)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申请,应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环节文书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廉洁纪律告知书及准予或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出具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

第四章 颁发与归档

第二十条 许可证应按照被许可人意愿,通过现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颁发、送达电力业务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7日内,应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对申请、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档。

本环节责任人为许可证颁发、归档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

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4.现场核查通知书

1-5.廉洁纪律告知书

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1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通过服务窗口或门户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并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许可。服务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企业自取许可证等服务。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优质服务等承诺。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服务窗口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应设置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公众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一般供电公司用)

2-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2-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附件 2-1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项目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5年第 26 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gateway)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 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 6 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 6 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 6 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最近 2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 2 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总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6.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5.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 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时限提交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申报其他类型许可事项变更,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机组所在电厂名称、住所、所有人变更;机组情况变更,包括编号、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调度关系、所属电力市场变更等,申请登记事项变更。持证企业应当自登记事项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因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已运营的发电机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还需要提交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交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2)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4)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取得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1)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要国资委的批复;

(2)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3.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要国资委的批复。

4.发电机组退役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涉及机组登记信息的变更机组编号,机组容量、机组类型、机组调度关系、机组所属电力市场,需具备变更的有效材料。例如机组类型、机组容量变更的,需具备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调度关系变更的,需具备并网调度协议;投产日期变更的,需具备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3.机组所在电厂信息的变更机组所在电厂名称、住所、所有人变更,需具备相关审批材料合同或协议等。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发电机组延长服役期

一、适用范围

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机组设计寿命到期,许可证未到期,机组改造后经评估符合延续运行要求且符合产业政策,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 3 个月向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超期服役发电机组延续运行。

二、申请材料

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超期服役发电机组延续运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电机组延长服役期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材料(例如机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材料等);

5.机组安全评估、寿命评估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五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持证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不再具有发电机组的;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20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超期服役机组未办理延续手续等情形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及机组延续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2.申请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 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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