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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

日期:2020-09-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9/1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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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输送管网 水电站 风电工程 水电项目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对于取消的能源审批事项要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明确的各项监管措施;改为备案制的,国家能源局要提出总体要求,明确备案范围、办理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和流程图等。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计划、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派出机构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典型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确保市场运行公平。

1.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共14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火电站项目核准、热电站项目核准、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不含)的煤矿项目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原址扩建项目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在主要河流中的非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在主要河流中的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抽水蓄能项目核准、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风电站(风电工程项目)核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

2.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共15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电力、煤炭、油气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0年8月2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能源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法对承接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准。

(二)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三)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四)协同监管。建立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积极探索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三、明确监管任务

(一)加快制定完善能源规划和政策。对已明确的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国家能源局要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和国家综合能源规划,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和技术政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核准属于下放事项的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家能源局要围绕服务能源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执法成本。加快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

(三)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分类监管。对于取消的能源审批事项要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2)明确的各项监管措施;改为备案制的,国家能源局要提出总体要求,明确备案范围、办理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和流程图等。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落实《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1)确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加大对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计划、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派出机构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典型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确保市场运行公平。

四、完善监管措施

(一)依托在线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都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定期汇总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并与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和派出机构信息系统相衔接。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及时汇集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信息。

(二)因地制宜抓好有关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对规划、政策、标准、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派出机构或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监管。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各地探索实践和能源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四)发布监管报告提升监管效力。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将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纳入日常信息报送系统,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能源规划、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各派出机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上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政策联动和业务联动,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育“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继续推进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

2. 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

附件1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
(共14项)

序号事项名称后续监管具体措施责任单位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按照《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明确石化产业(含炼油)发展的目标、规模和布局安排原则;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督检查及国五、国六油品质量专项抽查。
    3.完善标准建设。出台《普通柴油》《车用乙醇汽油(E10)》《生物柴油调和燃料(B5)》《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和《船用燃料油》等6项国家标准,作为监管基础实施监管。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科技司
2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出台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政策及规划等文件,明确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布局安排原则;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对地方政府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行为作出了规范,对后续监管具体措施提出了细化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科技司
3火电站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各地火电建设规模;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优选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开展火电项目优选工作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违规行为开展专项监管,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火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违规事项和处理情况。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电力司
4热电站项目核准电力司
5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单位明确各地电网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2.规范投资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规划落实情况、投资成效进行监管,并选取典型项目开展评价,强化规划对输配电投资的约束作用。
    3.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电力司
6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不含)的煤矿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中确定全国煤炭建设规模总量,实行煤矿建设规模全口径管理;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不得办理核准手续;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规定,不得核准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煤矿、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煤矿。
    3.建立煤矿产能公告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地方审批煤矿项目情况。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煤炭司
7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原址扩建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启动“十四五”油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超规划核准、未批先建或已批不建等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制止。
    3.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油气司
8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启动“十四五”油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油气输送管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超规划核准、未批先建或已批不建等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制止。
    3.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油气司
9在主要河流中的非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在主要河流中的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对流域(河流、河段)水电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有关规划落实情况,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规划核准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2.强化政策指导。对水电开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水电开发政策、移民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根据新形势下水电管理规定,调整和修改现有政策规定,并适时出台新的产业政策。
    3.加强对水电站调度运行情况监管。监督检查和监管大中型水电工程调度规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调度规范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的运行情况,以及违规的原因和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存在不合理调度和生态问题的,及时反馈或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提出监管建议。通过流域水电综合监测平台,对全国主要流域水电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重点流域水能利用情况开展预测预警,提出促进水电消纳的合理建议。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能源司
10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新能源司
11抽水蓄能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主要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监管有关规划落实情况,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规划核准(审批)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2.强化政策指导。开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监管抽水蓄能电站产业政策、移民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适时修改和出台抽水蓄能有关产业政策。
    3.组织开展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情况监管。根据运行导则要求和各电站具体运行调度规程,明确各电站运行效果考核指标、标准及监管措施和要求。监督考核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是否执行到位和调峰蓄能与备用作用是否有效发挥。重点加强迎峰度夏、冬季供暖等时段拉闸限电情况和弃风弃光地区蓄能电站调峰运行的监管。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能源司
12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1.强化政策指导。修订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范核准下放后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验收工作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3.对移民验收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水电站是否按规定完成移民安置及移民专项验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对工程运行条件进行监管。监管水电站是否按要求编制并报批调度规程,是否具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条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对以上工作起到把关作用。
新能源司
13风电站(风电工程项目)核准    1.加强规划统筹。监管风电规划及年度建设方案执行情况。
    2.强化政策指导。监管风电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3.对风电项目并网接入和运行消纳情况加强监管。
    4.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能源司
1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    1.强化政策指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和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规章、制度和标准。
    2.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和“最多跑一次”的全面落实和常态化运行。 
    3.指导派出机构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准入监管。强化燃煤发电企业许可准入监管,积极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许可工作,适时开展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在许可申请、变更、补办、延续、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事后信用监管各环节,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资质中心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
(共15项)
序号事项名称后续监管具体措施责任单位
1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规定,针对煤层气供需双方的购销合同执行情况、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主体与煤层气开发企业签订的代销合同执行情况、天然气基础设施向煤层气公平开放情况等进行监管。煤炭司
2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1.监督企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开发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2.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油气司、煤炭司
3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编制《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并按照该目标对企业油气开发规划提出总体要求,与国家规划衔接。
    2.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时报备产能建设方案。
    3.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油气司
4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油气司
5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指导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制修订中长期交易细则,指导和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
监管司
6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关注电力市场份额,结合电力运营机构提交的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对因市场结构引起不公平竞争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司
7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对新建机组进入退出商业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对电网企业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相关工作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监管司
8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配合完善定价办法,对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审核研提意见,促进制定科学合理的输电价格。监管司
9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1.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进行管理,确保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2.对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新机投产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3.对发电机组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指导督促发电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发电企业执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等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标准规范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5.能源监管机构严格调查事故事件,严肃责任追究和责任人处理,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安全司
10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1.要求大坝运行单位通过技术鉴定、自主组织验收等措施,确保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监测系统的有效性、针对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满足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司
11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1.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通过安全专项监管、标准化建设等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司
1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安全司
13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1.要求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标准化建设质量。
    2.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闭环管理。
    3.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安全司
14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工作。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安全司
15电力、煤炭、油气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1.会同有关司局和派出机构,与地方企业两上两下对接,编制《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规划的引导和约束。
    2.编制《煤炭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指导,确保省级规划和煤炭企业发展规划服从国家级煤炭规划。
    3.编制《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
    4.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继续审批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一经发现,责令其撤销审批文件,并限期整改。
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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