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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3-31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3/3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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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管理 能源项目 能源领域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国家能源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指导意见(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联系人:史菁薇

联系方式:010-66597327

邮箱:fagaisi@nea.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3月24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防止后续监管缺失、错位,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后续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监管与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以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放共享为特征的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承接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准,国家能源局要对其核准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建立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负责提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方案和措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批项目加强跟踪和管理,国家能源局监管司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以及监管力量的统筹协调,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

(三)闭环监管。抓住“调查研究、找准问题、制定方案、进驻现场、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形成结论、发布报告、督促整改”等重点环节,持续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派出机构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由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会同监管司提出意见并进行处理。

(四)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五)分级分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 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六)有效监管。积极探索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根据监管司、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及时改进规划,调整政策和技术标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通过综合监管、专项监管、重点监管等形式,做到上下结合、点面结合和条块结合,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七)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明确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

(一)同步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同步制定相应监管工作方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包括分类监管措施和具体工作安排;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规划、年度计划、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等基础性工作安排,明确审批标准、审批规范、审批责任、处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切实做到监管目标明确,确保放而不乱。

(二)加快制定完善能源规划和政策。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综合规划等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确定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规模、布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属于下放事项的能源项目,应当是依据国家级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布局列入省级能源规划的项目,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围绕服务能源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加快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及时做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组织对取消和下放能源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法改司要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

(五)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分类监管。对于取消的能源审批事项要加强分类指导,直接取消的,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完善监管措施、细化行业管理标准,改善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改为备案制的,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提出总体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备案规定,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会同监管司、派出机构加大对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计划、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火电站优选、抽水蓄能电站规划执行等方面,要重点监管,确保下放项目的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市场运行公平。

(七)规范保留审批事项的核准行为。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按照网上公开办理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批材料的复审、受理、办理审批、结果告知等相关工作。综合司负责组织相关职能司编写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做好全程咨询服务。

(八)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能源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电网企业、油气管网企业的并网接入、公平开放、资金结算、委托补贴发放等方面的监管,督促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协会、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服务行为,使其简化服务流程,公开服务标准,不得设立新的门槛;行业协会、学会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规范依附项目核准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限期出具评估报告,不得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九)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加强对审批事项下放后违规核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能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的项目,要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对该类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建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必要时向社会披露。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会同监管司组织开展重大违规行为专项监管,定期公布项目建设中重大违规事项和处理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用,畅通项目违规建设投诉举报通道,依法做好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对一般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国家能源局。对于违法违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于典型性、苗头性问题,要视问题影响程度,综合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发布监管报告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四、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一)依托在线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在线审批系统,凡是需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取消下放审批项目,都要实行在线审批,定期汇总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并与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和派出机构信息系统相衔接。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及时汇集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信息并抄送监管司。

(二)因地制宜抓好有关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牵头负责对规划、政策、标准、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规划、政策后评估等工作。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相关职能司牵头组织派出机构或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监管。派出机构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跟踪督导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重点环节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安全司、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把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事前的审批管理,重点围绕项目核准、备案的合规性、程序性进行审查,会同当地派出机构加强对项目事中开工和事后竣工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项目开工后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及相关政策标准建设实施;项目完工后需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后,方能竣工投产。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各地探索实践和能源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监管服务,采取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约谈约访等办法,运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六)发布监管报告提升监管效力。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将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纳入日常信息报送系统,定期发布专项监管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能源规划、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并将监管报告将作为拟定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在汇集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并发布有分量、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管报告,及时曝光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项目。

五、健全约束机制,依法实施监管

(一)大力推行阳光审批。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不断完善网上公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和审批流程。要严格规范审批事项的核准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建立能源审批听证制度。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项目核准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举行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要举行听证。听证要制作笔录,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建立项目决策后评估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后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要对取消下放的能源审批事项开展后评估。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提出项目后评估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职能司要根据后评估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改进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年度计划、资金补贴,依法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四)建立项目管理信用制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非法违法组织实施、未按照核准内容实施、没有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拒不执行相关检查指令等问题的取消下放项目,要列入“异常目录”,并定期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保障能力

(一)强化组织协调。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上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监管司、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政策联动和业务联动,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相关职能司在提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建议和核准、备案能源项目时,应当同步对监管工作作出安排。国家能源局监管司在制定监管工作规则、拟定监管任务清单和监管工作方案时,应当会同派出机构一并完成。派出机构在监管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主动向局机关报告。对派出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建议,局相关职能司、监管司、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评估论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规则,并向派出机构反馈相关情况。

(二)发挥派出机构的一线派驻作用。各派出机构代表国家能源局在地方履行中央监管事权,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和局机关相关司的要求,派出机构对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标准、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向国家能源局反映情况。派出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担当作为精神,将“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结合起来,全面了解掌握地方实情,及时反映社会和行业呼声,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局相关职能司、监管司、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的归口协调,加强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派出机构反映的问题,为派出机构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坚强支撑。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及时掌握和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按要求将各自监管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工作进度安排。

(四)完善审批审查标准。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将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查标准逐项细化,明确审批流程和工作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照审批标准,完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核准,不得任意设置附加条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

(五)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绩效评价,实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国家能源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要将后续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国家能源局机关纪委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严格实行问责。

附件1: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修订)
(共15项)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
名称
审批标准工作流程后续监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安排
1科技司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1.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2.严格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需符合行业准入、社会稳定风险、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取得其他涉及到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如文物、军事、水土保持、河流(海)域、岸线等。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所需附件。
  2.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等工作,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并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3.核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1.加强规划指导。2018年8月,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明确石化产业(含炼油)重大项目发展规划。
  2.完善标准建设。会同国家标准委先后出台《普通柴油》、《车用乙醇汽油(E10)》、《生物柴油调和燃料(B5)》、《车用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和《船用燃料油》等6项国家标准,进一步健全了产品标准体系,筑牢了监管基础。
  3.推动协同监管。2016年2月,会同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近年来,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督检查及国五、国六油品质量专项抽查,对违规事项及时曝光和处理。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要求开展工作。
2科技司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1.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并列入本地区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且该规划已经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衔接平衡。
  2.严格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需符合行业准入、社会稳定风险、选址、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取得其他涉及到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如文物、军事、水土保持、河流(海)域、岸线等。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根据本地区经衔接平衡后的产业规划布局要求,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所需附件。
  2.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等相关工作,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核准文件须同时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1.加强规划统筹。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出台了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政策及规划等文件,明确了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布局安排原则。
  2.强化政策指导。为指导地方政府科学开展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工作,印发《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对地方政府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行为作出了规范,对后续监管具体措施提出了细化要求。
按照《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的实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
3电力司火电站项目核准  1.纳入国家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通过国土预审。
  4.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1.各地根据国家下达规模总量和布局原则,按照项目优选办法,开展优选工作,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监督。
  2.公示项目优选结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项目方案。
  3.依据规定,对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进行核准,必要时进行评估和听证。
  4.公告项目核准结果。
    1.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明确各地火电建设规模和布局原则。
    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出台《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适时对电力项目优选办法(包括优选流程、评选标准、评分细则等)的制定、项目优选情况和优选结果以及研究采纳有关公示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电力项目核准的情况实施监管,重点包括燃煤火电、非背压燃煤热电、电网项目核准与国家规划及有关要求符合情况,电网项目根据《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开展前期论证情况,电力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情况,以及电源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协调建设情况等。
    对电力项目建成投产的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电力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发电业务许可,以及安全、公开、公平接入系统等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重大电力项目实施验收和开展后评价,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通过日常监管和驻点监管,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违规事项和处理情况。同时,对发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2021年完成“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编制。 
4电力司热电站项目核准  1.纳入国家规划(背压机组除外)。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通过国土预审。
  4.出具热电联产规划。
  5.取得环保、节能、社会稳定、文物、军事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5电力司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1.纳入国家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取得用地预审、社会稳定、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1.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独立评估机构审查。
  2.项目单位取得用地预审、项目意见书等有关支持性文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3.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4.核准文件报送国家能源局。
6煤炭司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不含)的煤矿项目核准  1.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煤矿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2.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3.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等相关核准支持性文件。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单位向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
  3.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部门办理核准。
  4.核准文件抄送国家能源局。
  1.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中确定全国煤炭建设规模总量,及时掌握省级政府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实行煤矿建设规模全口径管理。
  2.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未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不得办理核准手续。
  3.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规定,不得核准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煤矿、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煤矿。
  4.建立产能公告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汇总发布地方审批煤矿项目清单。 
  5.会同有关单位,通过专项监管,对重大违规建设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地方核准机关在项目核准中的违规行为。
  1.2020年,完成产能公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2021年,完成《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7煤炭司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煤层气分项)  1.纳入国家规划。
  2.符合煤层气产业政策。
  3.取得地方核准机关同级的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等支持性文件
  1.项目单位取得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等支持性文件,向地方核准机关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地方核准机关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3.核准文件抄报国家能源局。
  1.启动“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编制工作,明确煤层气管网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加强规划、政策落实监管,对超规划核准、未批先建或已批不建等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制止。
  2021年,完成《“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
8油气司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原址扩建项目核准  1.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
  2.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码头岸线使用等批复同意;
  3.有外商投资并属于核准目录的,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1.企业在取得相关核准附件后,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至地方项目核准机关;
  2.地方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1.监督项目核准机关按规定编制并公开包括本项目核准依据、法定程序等内容的《服务指南》,并按规定公开项目核准有关决定。
  2.要求省级规划和国家规划相衔接,监管国家天然气规划中LNG接收站相关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对LNG接收站公平开放和第三方准入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3.监督LNG销售、代储等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对LNG接收站的接卸和气化成本进行核实,对有关价格进行监管;要求并督促LNG接收站业主单位按规定向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业信息并公开相关信息;对LNG接收站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富余能力和效率等情况进行核实。
  4.接受项目申请单位、有关单位和公众对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和企业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惩处。
  1.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省、市落实国家有关核准规定和本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LNG设施公平开放和第三方准入等事项,根据轻重缓急和我局实际监管能力,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管计划并由监管机构执行。已出台石油和天然气“十三五”规划。监管机构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管。
  3.针对LNG合同执行、接卸成本与价格、接收站富余能力等事项,根据轻重缓急和我局实际监管能力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管计划并由监管机构执行。已出台LNG接收站核定能力相关标准和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督管理办法及信息报送办法。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监管。
  4.监管机构公开受理有关投诉。
9油气司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1.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2.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批复同意;
  3.有外商投资并属于核准目录的,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1.企业在取得相关核准附件后,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报送至地方项目核准机关;
  2.地方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1.项目核准机关是否按规定编制并公开了包括本项目核准依据、法定程序等内容的《服务指南》,是否按规定公开了项目核准的最终决定。
  2.要求省级规划和国家规划相衔接,监管省级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中有关油气管道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油气管道公平开放和第三方准入进行监管。
  3.监督石油、天然气管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对油气管输成本进行调查掌握,对管输价格进行核实;要求并督促油气管道企业按规定向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业信息并公开相关信息;对油气管道输送富余能力和效率等情况进行核实。
  4.接受项目申请单位、有关单位和公众对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和企业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惩处。
  1.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省、市落实国家有关核准规定和本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针对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和第三方准入等事项,制定具体监管计划并由监管机构执行。已出台石油和天然气“十三五”规划。监管机构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管。
  3.针对油气管输合同的执行情况、管输成本和价格、管输富余能力等事项,根据轻重缓急和我局实际监管能力,制定具体监管计划并由监管机构执行。已出台油气管道公平开放和信息报送相关办法。
  4.监管机构公开受理有关投诉。
10新能源司在主要河流中的非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在主要河流中的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  1.项目符合流域水电规划。
  2.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对于重大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符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核准权限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
  3.地方政府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1.对流域(河流、河段)水电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有关规划落实情况,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规划核准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2.对水电开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水电开发政策、移民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根据新形势下水电管理规定,调整和修改现有政策规定,并适时出台新的产业政策。
  3.对水电站调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检查和监管大中型水电工程调度规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调度规范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的运行情况,以及违规的原因和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存在不合理调度和生态问题的,及时反馈或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提出监管建议。通过流域水电综合监测平台,对全国主要流域水电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重点流域水能利用情况开展预测预警,提出促进水电消纳的合理建议。
  2020年5月,会同监管机构对主要流域水电规划落实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11新能源司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12新能源司抽水蓄能项目核准  1.项目符合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对于重大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符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核准权限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核准条件。
  3.地方政府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1.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主要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监管有关规划落实情况,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规划核准(审批)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2.开展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监管抽水蓄能电站产业政策、移民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适时修改和出台抽水蓄能有关产业政策。
  3.组织开展抽水蓄能电站运营情况监管。根据运行导则要求和各电站具体运行调度规程,明确各电站运行效果考核指标、标准及监管措施和要求。监督考核电站运行调度规程是否执行到位和调峰蓄能与备用作用是否有效发挥。重点加强迎峰度夏、冬季供暖等时段拉闸限电情况和弃风弃光地区蓄能电站调峰运行的监管。
  2020年10月,会同监管机构对主要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落实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13新能源司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1.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2.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3.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的完成尾工。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项目验收请示。
  2.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审核项目材料,检查建设情况。
  3.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做出是否验收通过的决定,出具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1.修订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范核准下放后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验收工作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对下放后地方不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的项目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
  3.对移民验收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水电站是否按规定完成移民安置及移民专项验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对工程运行条件进行监管。监管水电站是否按要求编制并报批调度规程,是否具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条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对以上工作起到把关作用。
  发挥监管机构作用,加强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水电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
14新能源司风电站(风电工程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并列入根据规划滚动制定的各省(区、市)开发方案。
  2.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
  1.项目企业按照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各省(区、市)风电产业规划,完成风电场测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申请纳入各省(区、市)的开发方案。
  2.项目企业根据各省(区、市)开发方案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支持性文件,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核准。
  3.电网企业根据年度开发方案编制落实配套的输电工程规划建设方案。
  1.监管风电规划执行情况。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及时纠正部分地区超规划或违规核准(备案)项目等问题,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2.监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监管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平价上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以及相关电价、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3.监管风电消纳情况。在落实送出通道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重点监管“三公”调度、优先调度情况,促进新能源优先上网和消纳。
  4.监管风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监管风电项目接网手续办理、配套电网建设、接网工程回购等情况,确保项目在符合规划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并网运行。
  5.监管分散式风电。监管分散式风电建设标准和接网标准落实、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等情况,保障项目的无歧视、无障碍并网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6.监管风电项目工程质量。监管风电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供货期间和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消除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1.2020年一季度对各省(区、市)的风电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2.2020年二季度对各省(区、市)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3.2020年上半年对重点省份的风电消纳进行专项监管。
  4.2020年下半年对各省(区、市)的并网接入情况进行专项监管。
  5.2020年下半年对各省(区、市)的分散式风电进行专项监管。
  6.2020年下半年对各省(区、市)的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管。
15资质中心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  1.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2)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受理申请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行政许可规章要求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许可审查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和完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和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规章、制度和标准。
  2.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和“最多跑一次”的全面落实和常态化运行。 
 3.指导派出机构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准入监管。强化燃煤发电企业许可准入监管,积极推进增量配电业务许可工作,适时开展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1.为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梳理解决近年来派出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我们以问题为导向,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拟于2020年一季度印发。
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2.对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许可标准化和“最多跑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指导,适时开展评价,该项监管工作持续开展。
15资质中心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
  3.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3)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4)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2)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3)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4)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许可决定
   (1)能源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3)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在许可申请、变更、补办、延续、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事后信用监管各环节,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5.根据国家能源局“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统一部署,建立资质许可一体化平台系统,实现窗口和平台、数据和标准、运行和维护六个统一

  3.目前已完成《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和两个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的印发和宣传培训,派出机构已启动相关工作,后续监管工作持续开展。
  4.按照国家能源局“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的统一部署,拟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试点派出机构的数据迁移和新旧系统切换,2020年年底完成系统主体功能建设。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修订)
(共16项)
序号原实施部门项目名称后续监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安排
1煤炭司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1.鼓励和指导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煤层气价格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煤层气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管,检查中发现有不当干预煤层气价格的行为,及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向煤层气(煤矿瓦斯)公平开放情况进行监管。

2煤炭司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煤层气分项)  1.启动“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编制工作。
  2.加强规划、政策落实监管,对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021年,完成《“十四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配套方案》  
3油气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1.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开发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2.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2019年底,印发《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4油气司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并按照该目标对企业油气开发规划提出总体要求,与国家规划衔接。
  2.监督企业按拟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时报备产能建设方案。
  3.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实施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1.2019年底,印发《国家发展改革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开发项目备案及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20年底,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初稿,同时密切和企业对接,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自身规划。
  3.监督企业每年按规定上报产能建设有关情况,协调可能存在的问题。随时受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民众对油气开发项目的投诉,核实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整改。
5油气司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6监管司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1.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交易主要内容,明确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2.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积极参与拟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
  1.指导各地按照规则,完善本地交易细则,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内持续推进。
  2.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2020年2月底前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7监管司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1.定期对各市场内电力企业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因市场主体结构引起不公平竞争的,及时提出重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2.对于违反电力市场规则,操纵市场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调查,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按照《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要求,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加强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由于市场份额因素引起影响市场有效竞争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8监管司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开展对新建机组进入退出商业运营监管,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展对新建机组进入推出商业运营监管。
9监管司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配合完善定价办法,对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审核研提意见,促进制定科学合理的输电价格。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10安全司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1.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进行管理,确保并网运行发电机组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2.对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提高新机投产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3.对发电机组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指导督促发电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在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标准规范方面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5.能源监管机构严格调查事故事件,严肃责任追究和责任人处理,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主要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已经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28号)。 
11安全司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1.要求大坝运行单位通过技术鉴定、自主组织验收等措施,确保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监测系统的有效性、针对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满足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主体责任落实。

12安全司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1.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
  2.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通过安全专项监管、标准化建设等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13安全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14安全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1.要求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质量管理,确保标准化建设质量。
  2.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闭环管理。
  3.能源监管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专项监管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4.能源监管机构结合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查找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已经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127号)
15安全司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1.推动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自主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工作。
  2.不断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推进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规划落地实施。
  4.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督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构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
  6.充分发挥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16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电力、煤炭、油气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1.会同有关司局和派出机构,与地方企业两上两下对接,编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加强规划的引导和约束。
  2.编制《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指导,确保省级规划和煤炭企业发展规划服从国家级煤炭规划。
  3.编制《石油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产量目标。
4.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继续审批企业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一经发现,责令其撤销审批文件,并限期整改。
2021年,完成《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完成“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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