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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国务院放权省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赋予地方用地自主权!

日期:2020-03-13    来源:光伏头条   作者:杨瑾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3/1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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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用地自主权 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重点包括:
  1、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杨瑾 解读:
  今天正值植树节,国务院在这个日子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是今年1月1日新土地法生效后,作出的土地制度改革第一项政策,意义重大。
  本次放权,是在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前提下,严格遵守《新土地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的。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放权:
  一、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必须在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二、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授权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试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审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由国务院审批。
  本次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上述审批权是一项突破,仅在部分省份试点。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此次试点地区都是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建设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区,进行放权也是希望地方政府能够更好的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更好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国务院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此外,决定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由自然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对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当前疫情下地方政府减费降税支持实体企业发展势必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通过增加非税收入成为增加地方政府的必然,此次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审批权,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通过调节土地指标形成的收入,一方面有利于乡村振兴和扶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利于地方政府为新基建提供更多的建设用地,此外,因为房地产融资政策仍然偏紧,此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来源: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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