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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2019年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日期:2019-03-27    来源:国际能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19
03/2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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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消耗 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监察

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对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非生产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9]388号

2019年03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切实推进节能降耗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9年2月至12月对全市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相关专家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和技术核查。

2、监察内容

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及北京市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

3、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4、监察结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对超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非生产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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