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助推省政府关于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关于炼化和焦化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将阶梯电价政策拓展到炼化、焦化行业。
炼化、焦化企业实行基于炼油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标准、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其中,炼化企业能耗不高于10.17千克标准油/吨▪能量因数的不加价,10.17—11.3(含)的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1.3的每千瓦时加价0.1元。焦化企业顶装焦炉,能耗不高于135千克标准煤/吨的不加价,135—145(含)的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45的每千瓦时加价0.1元;捣固焦炉,能耗不高于140千克标准煤/吨的不加价,140—150(含)的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高于150的每千瓦时加价0.1元。
下一步,省能源局将根据全省炼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能耗和加价标准,推动炼化、焦化企业技术进步,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