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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07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能源资讯中心

2018
06/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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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企〔2018〕1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7-202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经信委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建立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出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与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省经信委于次年3月底前组织进行对上年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考核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相关设区市经信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对辖区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三)相关设区市经信部门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经信委;

    (四)省经信委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信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奖励资金。

(五)省经信委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底前提出预拨及提前下达下年度奖励资金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信委提出的预拨奖励资金方案后,于15日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预拨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经信委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经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补助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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