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近日印发《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试点区域内的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国家电力发展点图、产业政策和省级配电网规划。2、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不允许直接接入电源。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4、增量配电网要为试点区域内的所有用户提供配售电服务,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及时向区域内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服务,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满足试点区域内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