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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日期:2017-09-22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网站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9/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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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煤改气 居民用气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天然气推广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北方地区大力实施“煤改气”,全国天然气消费大幅增长,全年看天然气供应总体宽松,但今冬明春期间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家、本省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切实保证我省民生用气需求,我们将与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天然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方案;确保“十三五”期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2.地方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抓好城镇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内容;对城镇天然气供气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督促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应急储气设施。

3.地方各级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要做好天然气应急保供综合协调工作。

4.地方各级天然气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本省工作要求和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协同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应急保供工作。

5.各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承担保供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衔接落实迎峰度冬等重要时段的天然气资源并与上、下游签订供用气合同。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主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第1点中的责任分工,明确第2、3、4、5点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企业具体名单及其责任。请将落实情况及时抄告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二、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1.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与当地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各主管部门,共同签订《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保障民生用气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至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并签订责任书。

3.请你们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一式5份)反馈2份至省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处。

请赣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上述工作。

联系人:罗成 0791-88915221、88915464(传真)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能源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市县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保障民生用气”的要求,明确天然气供应保障目标,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责任。积极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和应急时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确保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二、各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责任

(一)建立有序用气机制。落实《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在各项条件落实的情况下积极推进“煤改气”,供需双方要签订合同并严格落实,加快推进用气合同全覆盖。

(二)保证民生用气需求。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督促天然气销售、经营企业加强高峰时段用气需求预判,提前采购气量,千方百计保障用气需求。高峰时段保障民生用气确有供应缺口的,要提前制定保障供应的具体方案,或采取“有保有压、压非保民”措施,确保不停供、不限供民生用气。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提前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三)统筹建设调峰储气设施。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超过40%的地区,要利用项目收益债券、季节峰谷价差、土地使用优惠等政策,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实施全省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全省长输管道天然气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等供气企业,积极争取上游天然气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长输管道天然气资源供应,按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长输管道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省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限制或禁止违规企业和个人在省内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对拒不履行天然气供应保障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企业,将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失信记录,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其他天然气保供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2017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

(企业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保障民生用气”的要求,明确天然气供应保障目标,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责任。积极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重点用气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一、任务目标

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实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高峰和应急时段实施有序用气,基本满足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与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以及公交、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确保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二、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责任

(一)履行保供责任义务。落实《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全省天然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下游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建设与应急调峰需求相适应的储备设施。

(二)保证民生用气需求。编制天然气应急预案和有序用气方案,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及时准确报告供需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入赣天然气资源,努力增加天然气供应,按照合同平稳供气,确保不停供、不限供民生用气。

(三)加强所属企业管理。督促所属天然气企业根据保供责任制和当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供机制、有序用气机制,建设符合规定的应急调峰储备设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实施全省天然气发展规划,做好全省长输管道天然气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帮助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积极争取上游天然气资源;及时协调解决长输管道天然气供需矛盾。

四、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保障供用气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有序用气监管,检查不合规用气,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省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限制或禁止违规企业和个人在省内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对拒不履行天然气供应保障责任的天然气企业,将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失信记录,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投资集团公司(省天然气控股公司)

年 月 日

抄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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