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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中交易出清细则出台:允许价格浮动±20%

日期:2017-01-06    来源:壹条能

能源资讯中心

2017
01/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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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 电力交易中心

关于发布《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的通知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经省能源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对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1.一家电力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请已达成意向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进一步梳理确定代理关系。

2.请各市场主体,根据发布的市场规则和2017年直接交易方案确定的市场电量上限,并依据市场行情,慎重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避免发生失信行为,或遭受市场处罚。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1月3日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边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和年度双边交易。

第二条 年用电量6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6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年度双边交易。

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 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须明确分年交易电量和电价。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同一发电企业只能签订一份年度双边意向书。

第五条 已签订的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首次提交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时,不需再提交第一年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

第六条 已备案的中长期意向书在市场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时,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电价原则上保持不变。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按当年意向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七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进行确定。

1.对各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意向总电量进行审核,若超过其市场电量上限,则对无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不足的,对有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后意向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2.对调整后的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总电量进行审核,若超过整个市场的双边交易电量限额,则对无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不足的,对有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的意向电量等比例调减。调减后意向电量低于100万千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确认后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提交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九条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依据校核确认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申报确认。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签订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及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

如不进行平台申报确认或不签订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校核确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条 本细则出台前已签订且明确电量电价的各类中长期合同(协议)均视作双边意向书处理,也可根据范本重新签订。未明确电量电价的中长期合同(协议)需重新签订意向书。

第十一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集中交易分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集中交易规模和月度集中交易总规模由省能源局发布,分月集中交易规模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第二条 所有通过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均可参加集中交易。

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 未确定代理用户的售电公司,在年度首次参与集中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若同一未被代理的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 交易申报

1.参加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根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市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申报。

2.每次参加集中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均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及对应电价。申报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兆瓦时,申报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兆瓦时,最小申报电量为1000兆瓦时。

3.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电价均为发电侧上网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环保电价等)。

4.发电企业每个交易单元每次参加集中交易申报的电量与年内已签订的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的电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交易单元市场电量上限。

第五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出清,形成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

第六条 出清价格确定

集中交易执行统一出清机制,所有成交量均按统一出清电价成交。

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按照不低于该电价的买方申报与不高于该电价的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量。从所有申报中筛选出使成交量最大的申报电价。

若仅筛选出一个申报电价,则该电价即为统一出清电价;若筛选出两个及以上申报电价,则取其中最高卖方申报电价和最低买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作为统一出清电价。

统一出清电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出清电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兆瓦时。

第七条 成交与匹配

申报电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申报电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成交匹配。

对申报电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按照申报电价由高到低、申报电量由大到小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对申报电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按照申报电价由低到高、申报电量由大到小和申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买卖双方按排序依次匹配,直至达到规模上限或一方全部成交。成交电量小于1000兆瓦时的予以剔除。

第八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匹配成交结果送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若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及原因返回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统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结果,并送省电力调度机构再次进行安全校核,以此类推,直至满足安全校核。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于年底发布次年集中交易匹配成交结果,月底发布次月集中交易匹配成交结果,并组织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发布。

如不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属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责任的,则不得再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属发电企业责任的,则按发布的成交电量扣减其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十条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如有修订,本细则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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