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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煤大省委员:煤炭的春天还会到来

日期:2016-03-07    来源:中国能源报

能源资讯中心

2016
03/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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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钢铁行业 清洁能源 煤炭企业

煤炭脱困毫无疑问是两会的焦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重点提到了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上会记者采访到了煤炭大省陕西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副省长李金柱和吉林省全国人大代表、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他们怎么看这个问题?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副省长李金柱认为,清洁能源代替传统能源是大势所趋,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比例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对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现在还离不开,怎么办?就要把传统能源改造成清洁能源,像总书记讲的供应侧结构性改革。

“供应侧结构性改革包括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能源方面确实是供大于求。这其实是重塑煤炭企业的一次好机会,结合这个机会把那些含硫量高的、条件差的、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安全问题多的煤矿进行一次清理。”李金柱告诉记者,“我曾经讲过:脏的是人,不是煤。煤是无辜的,完全可以清洁利用。比如陕西,现在陕北把侏罗纪的煤炭低温干馏之后变成兰炭、煤焦油,再清洁化变成汽油柴油,还可以变成煤气,为社会提供很多清洁能源。河北山东河南这些用煤量大的地方完全可以走这样一条路子。”

当记者问到煤炭清洁利用和我国2020年清洁能源占比15%是否矛盾时,李金柱认为并不冲突,“煤炭不能光用来烧,最重要是要变成原料。山西陕西内蒙,三个省份要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在去产能过程当中把一些安全差的煤矿关掉,含硫量高的煤炭暂时先不要开采,煤炭的春天还会到来的。”

吉林在调整能源结构,传统能源去产能方面的成果如何?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告诉记者,在调整能源结构,煤炭去产能方面我们的力度比较大,见效也很快。吉林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而且煤炭质量一般、规模很小,安全生产风险又非常大。这两年加大力度关闭煤矿,过去煤炭生产能力在5000万吨左右,目前已经压缩到2500万吨,今后还要压,压到最终省内生产1000万吨;同时我们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水电,更多要培育风能设备的生产等多元化产业。

全国政协委员张文学关于煤炭行业脱困的提案,内容如下:

关于对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

张文学(开滦集团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2012年以来,由于煤炭市场疲软,产能严重过剩,煤炭企业陷入困境,目前大中型煤炭企业亏损面已超过90%,减发、缓发、拖欠工资问题愈加突出,有的煤炭企业职工工资降幅高达40%以上。特别是上个世纪50、60年代建成的国有老矿,由于开采条件困难、生产成本高、承担社会责任重,加之煤炭十年黄金期弥补了大量生产、安全、生活欠账,企业没有自有资金,困难状况尤为严重,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安全隐患增多、矿区稳定压力明显增大。

虽然,国务院从2013年开始推进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工作,但是政策力度不够大,请求国家对煤炭企业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解决化解过剩产能、分离移交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正税清费等关键问题,帮助煤炭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尽快走出困境。为此,建议:

一、加快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进度

党中央、国务院对化解过剩产能、深化国企改革、企业扭亏脱困非常重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五大任务,处置“僵尸企业”五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帮助企业降成本的六项重点,深化改革四项重点。但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非常复杂,建议加快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关闭退出煤矿种类多、情况复杂,国家应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明确关闭退出的条件。

(1)剩余可采储量不足20%(1000米以浅)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资源枯竭煤矿;(2)资源赋存条件差、连续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煤矿;(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高灰高硫劣质煤矿井;(4)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5)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自然灾害严重等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因企施策,分类处置。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0]11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和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对以下三类矿井利用国家政策、资金实施政策性破产退出,由国家给予破产关闭资金支持。一是上个世纪计划经济时期建成的、没有实施过政策性破产的国有老煤矿;二是上一轮政策性破产重组后又因资源枯竭而严重亏损的僵尸企业;三是由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的地方小煤矿。

此外,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个体地方小煤矿要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积极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对中小型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培育一批大型煤炭集团,打造优势企业,增强竞争力。

(三)建立煤矿关闭退出的长效机制。

一是设立煤矿关闭退出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在国有资本收益或采矿权价款上缴中设立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利用煤炭资源税收、采矿权价款收取和国家煤矿下放到地方后保留的亏损补贴设立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专项资金。

二是支持发展替代产业。采取减量置换方式优先核准其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优先核准热电联供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及非煤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发展。

二、加快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到煤炭企业调研,分离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也纳入了2015年国家财政预算,但是推进速度不快,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当前煤炭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的形势下,企业办社会包袱愈加沉重。建议国家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同步解决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一)对国有老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先行分离移交。

其中,离退休职工管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职能,可采取整体移交的方式;生活小区“四供一业”(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和物业管理),根据生活小区基础设施情况,既可采取整体移交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步分系统移交的方式。应明确责任和解决期限,确保按时到位。

(二)彻底解决破产煤矿历史遗留问题。

对煤炭企业为维持破产煤矿社区正常运转所垫付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及地方配套资金给予财政补贴,同时将破产煤矿社区成建制彻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三、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

煤炭企业持续三年多经营困难,亏损加大,负债增多,负债压力在我国基础行业中居前。且税费负担沉重,煤炭产品综合税负在23%以上,是全国工业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2-3倍。特别是2012年后,在煤炭价格大幅度下降,企业陷入困境情况下,税费负担比例不降反增,企业负担进一步加重。建议国家加快税收改革的步伐,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一)恢复煤炭增值税13%税率。

1994年煤炭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3%。2009年国家实施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意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但同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改革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不降反升,较改革前增加2个多百分点。针对煤炭增值税负过重的实际,建议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现在的17%恢复到改革前的13%。

(二)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针对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和煤炭产品成本构成的特点,进一步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矿业权价款、水资源补偿费、村庄搬迁费、土地塌陷补偿费、开拓巷道等抵扣进项税,切实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取消重复收费。

清理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涉及地方政府利益,难度很大。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政策,明确煤炭企业税费清单,对地方政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使不合理收费清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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