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徵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自2016年起,将各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徵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人民币(下同)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日期:2016-01-15 来源:阿思达克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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