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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之电力市场访谈录:变“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

日期:2015-12-0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轶辰

能源资讯中心

2015
12/0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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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改革 可再生能源

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着重突显以下九个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市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的初期目标。二是强调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与扩大直接交易主体范围、市场规模以及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机制协同推进。三是提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类市场模式和一系列市场交易品种;对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范围和功能进行了界定。四是明确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在优先发电的基础上,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解决当前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系统调峰容量不足,以及跨省区消纳与受电省发电企业利益冲突的问题。五是将各类发电企业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效率;将电力用户纳入市场主体范围,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六是建立了与电力供需相对应的实时价格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电力系统的实时平衡,从而彻底解决直接交易只考虑电量平衡、不考虑电力平衡的弊端。七是允许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输电网架结构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区域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八是针对市场化后系统发生紧急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明确了应急处置原则。九是对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路径是什么?

答: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路径是: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竞争性环节电价,按照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建设现货交易和中长期交易同步开展的电力市场试点,建立适应现货交易要求的优先发用电机制;电力市场试点运行一定时间后,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各电力市场的融合与联合运行。

非试点地区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开展市场化交易,在国家制定的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基础上,规范扩大电力直接交易,逐步过渡到适应现货交易要求的中长期交易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现货市场。各地零售市场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展市场化交易。

问:推进电力市场改革能否降低电价?

答:现行电价体制下,用户终端价格主要包括发电上网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和附加三部分。本次改革以核定输配电价为切入点,将电网企业购销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方式转变为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市场建设重在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反映供需变化、实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间传导的价格信号,变“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其作用在于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增强电力用户的用电选择权。从目前电力供需形势来看,在一段时间内电能量价格应该呈下降趋势。随着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电价将出现有升有降的局面。同时,监管机构将加大市场运行中市场力、串谋报价等问题的监管力度,避免市场平均价格大幅波动。

问:《实施意见》中为什么要突出建立现货市场?

答:这一次电力市场建设与2002年的市场化改革相比,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提出了电力市场建设应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并举;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交易发现价格信号的电力市场。

过去我们推广开展的大用户直接交易,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中长期电力交易机制,由于缺乏市场化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不能真实反映电力供需,价格信号存在失真情况,因此,需要建立现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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