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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众参与办法》新瓶装旧酒 “参与”仍待破题

日期:2015-09-02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  作者:杨未宏

能源资讯中心

2015
09/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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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治理 环境信息

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完善制度建设 鼓励公民参与环保

据了解,对于新修订的环保法重要配套细则,环保部门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成本低、执法软等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人们往往在目睹江河土地、海洋天空一天天被各种污染蚕食得面目全非后,才以舆论监督的方式参与。在环保领域公众缺乏话语权,可以说是过去环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办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同时,重点提出“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的规定,对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历数环保法的发展,不难发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企业违法成本低、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落实过程中执法软、以罚代治、公民参与度低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普遍存在。只有当污染现象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形成一定伤害后,公众才以举报和投诉、职能部门监管、舆论监督曝光等方式被动参与。在环保领域,公民知情权、话语权被剥夺的现象大量存在。

《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相当于在环保监管问题上,给职能部门上了一道紧箍咒。有业界专家指出,环保法实施以来最严厉的《办法》即将实施,旨在解决处理环保问题时企业对法律的敬畏及监管部门依法执行的被监督问题。这必将激发新一轮涉事公民维护自身知情权、话语权、损害索赔权的高潮,是中国环保法规里程碑式的规定。

新瓶装旧酒 具体施行仍有难度

在步入法治化轨道的今天,国家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经历了经济发展初期牺牲环境搞发展之后,环境污染的后果渐渐暴露在公众视野,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细则相继出台。

在国际环境中,输出落后产能制造的商品开始遭遇发达国家的抵制,如何摆脱简单商品加工厂的外衣,如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商品,已经成为“中国制造”跟上全球市场的关键。

《办法》在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方面提出了进步观点。但是,重塑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形象,再造新型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模式,仅仅依靠笼统的指导,很难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从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方面来说,也并非全新举措。

过去处理环保问题,欠缺的是对法律的真正敬畏及严格执行,准确地说,是法律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差。那么现在呢?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相关补充性规定和办法一再出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却屡见不鲜。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并不是初衷没达到,而是随着信息时代来临、资讯更为丰富快捷,民众的知情权获得了快速提升。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优点是能够紧跟形势,发现问题即可跟进。而我国法律通常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有案例指导等可以借鉴,但在某种程度上仍需补充。

《办法》的出台,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在具体措施方面仍然延续了机构解读、机构鼓励等无法落实的空虚一面,只突出民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没有诸如奖金数额、监管保障机构建设、职能部门领导监督机制等的具体内容,仍然容易陷入“民众对违法事件举证难、政府监管以罚代法、职能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怪圈。如此,《办法》难以摆脱“新瓶装旧酒”之嫌。

环保诉讼困难重重 落实仍待破题

法律法规和办法类规定出台,总有不同的声音,《办法》也是如此。《办法》为调动公众参与监督举报积极性,在要求环保部门接受举报后公布相关信息方面,不但设置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内容,还规定了监管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等内容,在奖惩机制方面更是明确鼓励地方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有业界人士表示,《办法》“亮点”的确很多,但在执行层面依然将会遇到重重问题,有待摸索。

我国当前有众多的案例可供指导。根据已经见诸报端的环境保护个案,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走在了国家立法机构的前面。云南昆明2008年12月成立了环保法庭,早在成立之初,就向市政府建议并设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解决了诉讼成本高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与此同时,昆明市政府公布《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诉讼成本和诉讼利益归属问题。一个是2010年,一个是2015年,地方《办法》出台,走在了全国《办法》之先。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到法院起诉,一定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证明是对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对于民间环保组织或公民个人而言,举证无疑是最大的“软肋”。抛开调查和取证的难度,单就对物证的权威性而言,监管机构最终裁定权的执法天平已经倾斜——民众依然处在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从昆明环保庭“全国首创”的做法中不难发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再多再严,离开了具有操作意义的实施细则,都将是理想世界的空中楼阁。

《办法》已出台,但落实尚需“细则”破题。号称“环境保护法制订以来最严格”的规定落实前,让我们呼吁立法的保障,这才是关注环境保护应有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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