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起山西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要将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报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汇总,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据山西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继7月7日出台对省内发电企业用煤保障供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6项措施后,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此次新下发的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干预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根据要求,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