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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引入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违法也要问责

日期:2006-07-0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比学 宋 伟 董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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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07/03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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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问责制 引入 义务教育法

   6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

    经费

    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 国务院违法也要问责

    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陈小娅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均衡

    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 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

    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说,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免费

    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    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

    法律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可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就此解释说,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收学费、杂费需要有一个过渡,所以第六十一条作了一个实事求是的规定,还是必要的。

    据陈小娅介绍,国务院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工作。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政策。到目前,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元。应该说,西部农村490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的政策,而且已经按国家标准获得了补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也要选择一些省进行免杂费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两年之内中部地区将全部实行免杂费。

    关于城市义务教育的免杂费问题,陈小娅说,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各地情况不太一样,但免杂费的目标会尽早实现。

    收费

    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 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项规定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陈小娅说,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我们只允许收取三项费用,即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一些必需的费用。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我们将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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