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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发言人解读大要案缘何“淡出”审计报告

日期:2006-06-3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丽辉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06/30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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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计署 解读 大要案 审计报告

 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体例和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大案要案披露得少,让一些读者感到不解渴,甚至担心这方面的审计力度在减弱。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今年审计报告的特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新修订的审计法特别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正是根据这一规定,今年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了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这样做,可以使审计工作报告更加集中全面地反映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职责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的职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

  报告对每个审计项目的表述,都注意反映了审计抽查单位的覆盖面、审计的资金量及其占被审计项目资金总量的比重,以及审计发现问题占审计资金量的比重等。如报告在列举2005年度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9个方面问题的同时,特别指出:“这次审计查出的2005年度新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金额8.65亿元,仅占审计当年资金量的0.6%。”采用这种方式反映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能够给人一个全面、准确的概貌。

  金融、企业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作为报告重点,并不表明这三个方面不是审计监督的重点领域

  对金融、企业、经济责任等其他审计情况,报告中提到了,但不是作为重点内容反映的。金融、企业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作为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反映,并不表明这三个方面不是审计监督的重点领域。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对金融、企业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方面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审计署组织开展了对中国农业银行200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11户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这些审计的有关情况将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构成了审计工作“3+1”的基本格局。按照新修订的审计法的规定,这四个方面的审计今后都将予以不断强化。

  没有更多地反映具体案例,并不意味审计机关不关注对违反财经法纪及其大案要案的查处

  今年审计工作报告没有更多地反映具体案例,但这并不意味审计机关不关注对违反财经法纪及其大案要案的查处。去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预算执行及其他各项审计共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2446件,其中审计署查出302件。对这些案件,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已通过适当方式向本级政府报告或直接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已经或正在查处,已有27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47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审计工作报告之所以没有过多列举具体案例,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然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重要案例主要都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没有必要列举许多具体事例。二是审计工作报告的篇幅有限,不可能把审计查出的所有重要案例一一列举,难免挂一漏万,这就可能带来曝光是否公允的问题。当然,不论审计工作报告上列举不列举违法违规案例,严肃查处财经领域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今后仍然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今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及其报告的这些特点,体现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发展,预示着审计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审计署将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报告内容、结构等安排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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