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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行业可试行强制“绿色保险”

日期:2008-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能源资讯中心

2008
02/1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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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行业 绿色保险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介绍,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将各司其职,推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专家表示,绿色保险制度是否能真正产生效果,还必须在法律法规上给予明确。也就是说,必须是强制性的责任保险。

  根据潘岳的介绍,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在操作层面将重点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区市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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