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9日报道 审计署发布2007年第6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11个所属单位。审计结果显示国资委挤占项目资金5190.32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46个所属单位和企业。审计结果显示,发改委通过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所属单位违规占用和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938万元,截留拆迁补偿资金2009.39万元。
审计署:发改委去年向企业收赞助134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49个所属单位和企业。
一、基本情况
发展改革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委本级和15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发展改革委2006年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及时批复预算,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
2005年,发展改革委举办“北京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2005建设节约型社会展览会”,向23家企业收取赞助费840万元;2006年,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为筹集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原始基金,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赞助费500万元。
(二)个别项目未按计划执行,造成100万元财政资金闲置。
2006年10月,发展改革委在乙醇燃料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项目暂时不能正常启动的情况下,拨付“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规划及布局研究”项目经费100万元,导致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闲置,未能发挥效益。
(三)违规给所属公司颁发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1998年,原国家计委向由其主管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所属北京华咨工程设计公司颁发了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该公司实有资本仅45万元,不符合当时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资格认定标准。2005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给该公司补足了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但此时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注册资金的资格认定标准已提高到不低于500万元。该公司仍不符合这一资格认定条件。
(四)未经批准处置原值为258万元的固定资产。
2006年5月,发展改革委机关服务中心印刷厂无偿调拨给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原值为23万元的胶印机1台;8月和10月,分两批变卖原值总计为235万元的印刷设备。上述设备的调拨和变卖均未报经国管局批准。
(五)所属单位违规占用和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938万元。
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某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和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938万元,其中:2006年1月至11月,用4482.01万元建设资金归还了应由生产成本承担的项目贷款利息;2006年5月至12月,未经批准自行动用预备费204.91万元;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挪用建设资金发放奖金251.08万元。
(六)所属单位截留拆迁补偿资金2009.39万元。
2003年,发展改革委基建物业管理中心所属北京计新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拆除了发展改革委的产权房3437.84平方米,将拆迁户安置在发展改革委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职工宿舍。该公司收到拆迁补偿资金2009.39万元后,一直滞留在本单位账户,未归还给发展改革委。
(七)所属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至2006年,发展改革委基建物业管理中心所属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取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06年底,该公司共收取购房款10.39亿元。
(八)所属单位少交纳土地出让金3688.19万元。
2002年,发展改革委基建物业管理中心所属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F区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1.42亿元,但截至2006年底仍欠交3688.19万元。
(九)所属社团组织将会费收入3000万元用于某基地建设。
发展改革委所属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自2006年2月成立以来,共收取会费和捐赠收入6534万元。2006年7月,该会将其中的3000万元会费,以资金委托管理的形式用于某基地建设,超出该会章程规定的会费使用范围。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的问题,要求今后向财政部申请专项经费或商财政部研究解决经费来源;对个别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给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所属公司颁发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问题,要求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增加注册资金,并吸取经验教训;对未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的问题,要求按规定向国管局报批;对违规占用建设资金和挪用建设资金发奖金的问题,要求归还原资金渠道;对未经批准自行动用预备费的问题,要求重新申报;对截留拆迁补偿资金的问题,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归还;对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少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补交或及时办理免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对将会费收入用于建设项目的问题,要求予以收回。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发展改革委应进一步完善委内财务管理体制,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兴办的各类实体进行清理和整顿,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禁止其利用部门职权和影响谋取利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发展改革委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发现的问题。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办法和措施。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的问题,表示今后将申请相关经费,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再向企业收取有关费用;对个别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问题,发展改革委正在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对给不符合资格认定标准的所属公司颁发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问题,已责成工程咨询协会对北京华咨工程设计公司追加了注册资金400万元,使其符合资格认定标准;对未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的问题,已按规定补办了废旧设备处置的相关手续;对违规占用、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问题,已就石油储备基地贷款还本付息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纠正挪用建设资金发放奖金问题;对未经批准自行动用预备费的问题,有关单位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将其归还原资金渠道;对截留拆迁补偿资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归还该项资金;对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少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有关单位已办理相关税款的申报,正在办理申请免交该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对将会费捐赠收入用于项目建设的问题,有关单位正在积极整改,将于近期全部收回委托资金。
此外,对审计发现的少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署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发展改革委已进行了整改。
国家审计署发布2006年度49部门审计结果 |
部门 |
主要问题 |
铁道部 | 1、自行提高项目经费标准多支出2741万元。 2、违规收费1517.82万元。 |
发改委 | 1、举办大型会议、展览会等向企业收取赞助费1340万元。 2、所属单位违规占用和挪用国家建设资金4938万元,截留拆迁补偿资金2009.39万元。 |
国资委 | 1、挤占项目资金5190.32万元。 2、所属物资干部培训中心收取学费200.17万元,未上缴财政。 |
烟草局 | 1、多拨付给广东烟草局打假经费9089万元。 2、多报领行业发展资金1337万元。 3、未及时上缴中央财政收入3300万元。 |
外交部 | 1、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印制签证贴纸结算价比实际成本高6202.78万元。 2、钓鱼台国宾馆俱乐部结余收入3358.51万元未纳入会计账表。 |
旅游局 | 1、基本支出挤占旅游发展基金244.94万元。 2、无预算支出旅游发展基金152万元。 |
邮政局 | 1、劳务工的劳动报酬49.09亿元未纳入工资总额。 2、部分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并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会计报表。 |
公安部 | 向非预算单位无预算拨款369万元,挪用基本建设资金260万元。 |
司法部 | 超预算列支外交外事支出445.22万元。 |
财政部 | 1、项目结余资金1.57亿元未按规定审核备案。 2、重复列报公用经费209.16万元。 3、所属中国国债协会未经批准,投资购买基金1100.31万元。 |
证监会 | 1、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支出1805.01万元。 2、部分所属单位少计收入107.13万元。 |
教育部 | 1、59.51亿元预算资金年初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2、所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预算380万元。 3、所属北京邮电大学未办理基建立项和征地手续,自行决定并投资1.47亿元建设宏福校区。 |
中国科学院 | 1、所属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少确认国家股权1.34亿元及其增值权益1516.2万元。 2、所属北京软件工程研制中心等单位在转制过程中,提取属于中科院的利润7923.46万元用于个人回购股权。 |
其他:国家信息中心、科技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宗教局、中国工程院、中国气象局、银监会、 卫生部、保监会、电监会、民航总局、国家海洋局、安监总局、国家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中国文联、中国科技协会、对外友好协会、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