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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受资源税改革影响有限

日期:2011-12-16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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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2/1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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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 山西 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改革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今,新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引起了能源界的极大关注。

  笔者认为,资源税改革对煤炭行业影响有限。早在2007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将焦煤的资源税税额幅度定为8元/吨,而此次新资源税条例只不过将山西省焦煤的税率推向全国。山西省的炼焦煤种资源储量在全国居于前列,占全国资源储量的55.35%。而且,并不是每个煤炭企业都生产焦煤,即使有焦煤,产量占比也不会很大。因此,山西省以外的煤炭企业实际焦煤产量占比也不会很大。焦煤属于稀缺资源,8元/吨的资源税很容易向下游行业转嫁,所以从行业角度看,资源税改革对煤炭行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新资源税条例没有将煤炭纳入从价计征范畴,笔者认为主要是客观环境还不够成熟。煤炭行业的税费结构不够合理,煤炭企业除缴纳相关税收外,还要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的1%)、矿业权价款(30元/吨)、山西省政府征收的可持续发展基金(13元/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元/吨)、煤炭转产发展资金(5元/吨)和采矿排水水资源费(3元/吨)、许多地方政府征收的煤炭价格调控基金(煤炭销售价格的10%)、煤炭企业管理费和矿区管理费等,加重了企业负担。这不仅不能够充分体现资源的优劣和稀缺程度,也不能有效发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煤炭产品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是大势所趋,对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笔者建议:一是煤炭行业实行从价计征的前提是优化税费结构,进行“费改税”改革,取消重复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控基金及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相关费用(如,山西省征收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等,使不同地区的煤炭生产企业实现税负公平,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是煤炭资源税税率的确定要考虑煤炭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不宜过高。煤炭行业与石油行业不同,煤炭行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安全生产压力大,如果税负过重,高煤价更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

  三是煤炭资源税的计税基础建议以出矿价为依据,由于煤价受运距和运输方式的影响较大,为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应以剔除运费以后的出矿价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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