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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依据 11亿元余股拖累石油巨头私有化进程

日期:2006-05-10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陈建军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05/10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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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依据 石油巨头 私有化 进程

 7家A股公司尚未接受要约收购

    流通股情况一览

    公司简称收购人持股尚未接受收购的A股股数(股)占A股比例折合金额(元)

    齐鲁石化 99.09% 17745000 5.07% 180644100

    扬子石化 99.51% 11417000 3.26% 159267150

    石油大明 90.57% 31998026 12.04% 329579667.8

    中原油气 97.61% 20944870 8.21% 253851824.4

    吉林化工 97.76% 22992933 11.15% 98691930

    锦州石化 98.09% 14976632 9.98% 52473211.25

    辽河油田 98.42% 10120000 5.06% 75350264

    总计 1149858147  

    尽管对旗下上市公司以私有化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进行得一帆风顺,如何处置那些没有接受要约收购的流通股股份,却让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两大石油巨头找不到法律依据

    以要约收购价格计算,两巨头旗下被私有化的7家公司目前尚有价值11.5亿元的流通股尚未接受收购,因而没有过户到中石油、中石化名下。有关专家表示,这11.5亿元余股的产生,缘于A股市场上没有法律或监管规则许可类似H股的“强制挤出”。

    据介绍,所谓“强制挤出”,即只要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90%以上股份的同意收购,法规强制规定另外10%股份的持有人接受收购方案。被中石油私有化的吉林化工的H股没有出现余股问题,道理即在于此。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专家表示,这样没有强制性和时效性的规定,令余股持有人可在《民法通则》所允许的20年内的任何时间按照要约条件出售股份。

    据专家分析,中石油、中石化私有化旗下公司,目的是通过整合将其更好地融入自身的产业链中。退市只是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的手段,而7家公司今后很可能会被拆分成为整个产业链中的一个部分。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文志认为,由于余股持有人仍然是被私有化上市公司的股东,这些余股的存在使得两大石油巨头对旗下公司的整合变得相当麻烦。而后续的整合,必然牵涉到如何计算这些余股价值的问题。如果把这些余股换成其他公司的股份,又会遇到以什么形式和价格转换的法律盲点。

    从5月8日开始,中石油启动了对锦州石化、辽河油田、吉林化工尚未接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份的新一轮收购,余股收购的进程,并不一帆风顺。在达到退市标准时,锦州石化就有78.32%的流通股股份接受了要约。但经过前四轮收购,目前没有接受要约收购的流通股比例还有9.98%。与其同时,启动私有化进程的吉林化工,尚未接受要约收购的流通股比例更高达11.15%。由于中石化对石油大明的余股收购刚刚启动,目前尚有12.04%的流通股股份未接受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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