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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能投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和用户公平负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 …
崇左市印发《城镇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居民用气按自然年或6个月联动调整,非居民用气每3个月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波动超10%时可临时启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上期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居民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建立价格约束机制,采购价高于周边地区需说明理由。同步实施低收入群体每月5立方米免费气量政策,要求燃气企业提前10天公示价格调整,并强化部门监管保障机制运行。 …
酉阳发改价〔2025〕9号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本县管道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 …
百发改价格〔2025〕17号百色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及《百 …
通发改审批〔2025〕321号关于核准通山县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通知通山城发燃气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准通山县管道燃气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建设,现 …
为确保我市燃气供应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1月对我市瓶装液化气企业和天然气企业气质进行专项 …
2025年12月23日,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贺州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发改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 …
凤发改字〔2025〕31号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凤山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企业:《凤山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 …
贺州市发改委印发《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明确终端销售价与气源采购价同向联动。居民用气按年周期联动,非居民用气按采暖季联动,逐步过渡至季度或月度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上期价格+联动调整金额,居民单次上调不超0.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超20%。下调无幅度限制,需及时传导成本降低。方案要求燃气企业优化气源结构,控制采购成本,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并对困难群众设置免费气量。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购销台账监管,建立用户咨询渠道,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同步完善价格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黔东南州台江县东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规范我县城镇燃气价格管理,促进我县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拟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建立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简易听证会,充分听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于近期组织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简易听证会,对建立管道燃气上 …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配气定价成本构成、核定标准及经营者义务,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衔接配气价格管理政策,强化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明确12类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及固定资产类型,规范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按监审末年或期间平均核定不同费用,避免气量损耗重复计入成本,提升定价科学性与透明度。制定过程充分征求社会意见。 …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禁止将特许经营权费用、捐赠赞助、罚款利息等非合理支出计入成本。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按年限平均法核算,特许经营资产折旧年限不超过特许经营期,运行维护费中修理费上限为固定资产原值2.5%。要求燃气企业建立独立成本核算制度,如实提供监审资料,职工人数按服务户数分级核定,人工费不得超过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为提高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环节成本监管,规范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天然气行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对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以及提高利用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做法,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明确配气价格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居民配气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20%)。销售价格由气源价和配气价构成,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实施阶梯价格制度。配气价格定期校核周期为3年,新成立企业初始定价按全投资税后收益率不超7%核定。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要求燃气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并取消不合理收费。 …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我局诚邀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来访等途径和方式对我市管道燃气收费价格方案提 …
为加强四川省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规范配气价格定价行为,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起草背景按照“管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