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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

日期:2007-05-24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新疆都市报

能源财经

2007
05/2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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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疆 经济市场

    今后,非公有制资本可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了。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的。

  5月22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自治区民政府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区共有私营企业5万家,从业人员70万人。去年,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约697亿元,占全区生产总值的23.8%,全年安置就业再就业人员10.08万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非公有资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可采取参股等方式从事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股份制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非公有资本也可参与投资和运营,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也可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法定资质的私营企业也可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可参与军工科研及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私营企业还可并购国有企业。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私营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中小私营企业可以申请获得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私营企业还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可以采取股权、项目等方式融资,可以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吐尔逊·阿不都热依木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济条例》已经实施了6年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促进自治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修改、补充《条例》的相关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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