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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条例征意见 燃气经营者擅自停气罚款10万

日期:2009-03-2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爱娣

能源财经

2009
03/26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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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擅自停供燃气将罚款10万。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

    小区要留燃气设施地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意见稿还规定,小区要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未告知不得擅自停气

    意见稿用专章对保障居民正常用气予以规范,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必要告知义务时,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停业或者歇业。

    因施工、检修暂停供气未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经营最高罚50万

    相关的罚则中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者超出有效期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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