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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 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经费项目的招标

日期:2021-04-12    来源: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能源财经

2021
04/1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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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温室气体 气候变化 碳达峰 碳排放

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经费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商铺10卡2楼)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4月29 日 09点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2000-2021-04022

项目名称: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经费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35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1350000.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经费项目

2、标的数量:1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3.1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3.2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3本项目招标类型:服务类(政府采购目录);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后一年内。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予登记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报表或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关键页,其它组织或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填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至今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填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①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②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③如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填写)。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填写)。

3.5供应商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参与投标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招标文件;

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 年  04  月  08 日至 2021 年  04 月15 日,每天上午 08:3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商铺10卡2楼(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方式:现场获取,获取招标文件请携带以下资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2)购买人身份证。

售价(元):3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 年  04  月  29  日 09 时3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详见开标当天开标室安排)。

五、开启

时间: 2021 年  04 月  29 日 09 时3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详见开标当天开标室安排)。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代理编号:HLSJCG-20210323,采购表编号:442000-2021-04022

2、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3、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5)《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9〕1号)。

4、供应商可自行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或中山市政府采购网或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有效的电子版招标文件。

5、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参与投标。关于网上参与投标的具体操作方法:

7、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时携带数字证书到投标现场进行电子签到。

8、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1857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杨小姐;联系电话:0760-88869878。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

联系方式:0760-883185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镇领东上筑花园商铺10卡2楼

联系方式:0760-888698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小姐

电话:0760-88869878

发布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8日

二、技术服务内容

1、编制2020年度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2、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及行动方案。

3、中山市2021年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

4、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

5、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

三、技术服务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厅的要求,为摸清全市碳排放“家底”,有效控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力争早日实现碳排放达峰,进一步提升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顺利完成省对中山市低碳考核工作任务,深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推动中山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方面取得更好成绩,促进全市绿色低碳、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经济增长相互协同,为全省乃至全国低碳发展探索地方经验,需完成以下子项目任务:

(一)开展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相关工作

按照《广东省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编制中山市2020年温室气体清单,全面客观分析中山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调查构成情况以及主要行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识别排放量大、未来增长快、减排潜力大的关键排放源,分析评估中山市降碳潜力,形成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五大领域涉及的六种温室气体清单总报告以及各领域分报告的编制;并围绕全市的降碳主线,针对各排放主体提出具体可操作的降碳建议,形成全市降碳分析报告。强化与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工作的衔接统筹,要求研究并标注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清单与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关联性,标注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在环境功能区划图中的位置信息。项目成果需通过市级或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开展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目标及路径研究相关工作

《中山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方案》指出中山市要力争早日达峰,结合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提出的2023-2025年达峰要求,以及结合碳中和愿景相关战略,开展中山市达峰路径研究,根据中山市实际情况,建立中山市数据收集处理及综合分析模型,通过信息管理微信小程序进行包括数据、照片、文档等资料收集情况和调查信息的录入、汇总、展示、查询,提出更符合实际的目标,并做好达峰路线规划研究方面工作,提出中山市达峰路线图、行动方案及工业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等配套措施,并根据研究成果转化为中山市有关工作方案,统筹中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十四五”期间力争顺利达峰。

(三)中山市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

对接广东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新工作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案等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最新文件,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评估考核所需提供报告、开展碳普惠试点工作等要求,开展中山市碳排放年度考核报告撰写、计算镇区碳排放考核及提出减排方向建议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微信小程序进行考核结果、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方便委托方和委托方授权单位(如相关部门、镇区政府部门等)查询考核评分标准和结果,为中山市碳排放考核提供一年技术支持服务,承接上级对中山市考核以及中山市对镇区考核等常规性工作,形成工作台账及有关报告材料汇总。

(四)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

一是召开1场教育培训,培训对象满意度不低于80%。邀请专家开展教育培训,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部门人员、碳市场重点企业等相关人员系统了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和工作部署,熟悉国家温控考核要求,了解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最新政策,掌握适应气候变化基础知识与管理实施经验,快速提升相关部门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为下一步制定科学的应对气候变化策略方案及有效开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结合当年的全国低碳日主题,通过整合我市低碳现有资料以及低碳宣传内容,开展1场宣传展览展示活动以及举行活动开幕式,包括活动宣传策划、展板制作打印、宣传活动视频制作、形成照片视频等记录。三是依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指南,开展活动碳足迹测算评估和购买碳抵消等,对上述培训和宣传活动实施碳中和。四是全年编辑10份低碳宣传有关的文案并由市生态环境局采纳后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发出。

(五)开展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相关工作

开展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预估全市未来气候风险水平、强度、频率等,识别全市未来受气候变化危害最大的部门、领域和人群,绘制全市风险和脆弱性地图,为未来全市有针对性减轻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不利影响、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及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奠定坚实的研究基础。

四、技术服务的方式

数据处理及综合分析、2020年度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报告编制、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支持服务、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和低碳日宣传活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

5、 项目服务期限要求及服务进度

1、 技术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一年内

2、 技术服务进度:

(1)开展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相关工作:2021年8月30前基本完成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资料搜集工作;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清单编制形成报告;2021年11月1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2)开展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相关工作及行动方案: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研究报告和中山市工作方案初稿;2021年9月10日根据2020年清单结果适当调整报告内容;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3)中山市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技术支持服务,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4)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对气候变化专项教育培训和低碳日宣传活动等服务,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5)开展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相关工作: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资料搜集工作;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研究报告编制;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6、 技术服务目标要求

(一)技术服务工作

1、 完成中山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总报告及分报告各1份

2、 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报告及行动方案1份

3、 中山市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台账及有关报告材料汇总1份

4、 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专项教育培训1场

5、 中山市全国低碳日活动1场

6、 实施活动碳中和2场

7、 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报告1份

8、 中山市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两项子项目任务通过验收

9、 2021年底前完成中山市2021年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

10、 2021年底前完成中山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总报告及分报告终稿、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报告终稿、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报告终稿

(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2020年度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山市二氧化碳达峰目标及路径研究》《中山市气候变化风险及脆弱性评估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中山市2021年碳排放考核技术支持服务、中山市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两项子项目任务通过验收。

(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采购方组织专家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以专家评审认为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为付款依据。

7、 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为保障项目的实施质量,投标人技术服务团队应满足如下要求:

1.可以组成联合体,但联合体不得超过2家

2.需指定首席专家一人(可以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

8、 技术服务结算及支付方式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2期付款。

(1) 首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

(2) 中标单位提交全部技术服务内容后,且通过专家咨询会议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合同总额的50%)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9、 采购人配合条件

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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