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热仪实验室规范,煤的发热量测定试验室条件:
1、 测定条件 弹筒发热量测定实验室条件。
2、弹筒发热量测定实验室,应为单独房间,不得在同一房间同时进行其他实验项目。
3、 室内温度应保持相对稳定,每次测定室温变化≤1 ℃,室内温度 15 ℃~30 ℃。
4、实验室应无明显的空气对流,热源或冷源引起的温度变化≤1 ℃。热量计避免阳光照射。
5、环境相对湿度:<85 %。
6 、供电电源:(220±20)V、频率(50±1)Hz,供电电路中无强电磁干扰源。
7、自动氧弹热量计:热量误差±60 J/g ,热容量中心值 10 000 J/K,热容量重复性≤0.2 %。
8、干燥仪器:干燥箱温度范围为室温+10 ℃~250 ℃,温度波动±1 ℃;
9、苯甲酸:标准热值二级或二级以上。
10、氧气:纯度 99.9 %不含氢,不能使用电解氧。
11、 点火丝:直径 0.1 mm 的铂、铜、镍丝或其他已知热量的金属丝。
12、擦镜纸:已知发热量。
量热仪实验室规范:
热容量标定一般应进行5次重复试验,其相对标准差不超过0.2%,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修整到1J/K)作为仪器的热容量。否则再做一次或两次试验,取符合要求的5此结果进行平均,如果任何5此结果的相对标准差都超过0.2%,则应对试验条件和操作技术仔细检查并纠正存在问题后,再重新进行标定,而舍弃已有的全部结果。
热容量标定一般应进行5次重复试验,其相对标准差不超过0.2%,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修整到1J/K)作为仪器的热容量。否则再做一次或两次试验,取符合要求的5此结果进行平均,如果任何5此结果的相对标准差都超过0.2%,则应对试验条件和操作技术仔细检查并纠正存在问题后,再重新进行标定,而舍弃已有的全部结果。
热容量标定值的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此期限时应重新标定。在下列情况下,热容量标定值应重新测定;○1更换量热温度计;○2更换热量计大部件,如氧弹盖、连接环(由厂家供给的或自制的相同规格的小部件,如氧弹的密封圈、电极柱、螺母等不在此列);○3标定热容量和测定发热量时的内筒温度相差超过5K;○4热量计经过较大的搬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