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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保局长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被行政记大过

日期:2006-11-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少峰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11/2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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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吉林省 环保局长 松花江 污染事件 行政记大过

近日,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污染事件做出处理,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段文德行政记过、吉林省环保局局长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造成8人死亡近7000万损失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国务院要求限期落实“清净下水”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国务院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以及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认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监管工作。

  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组织研究并修订石油和化工企业设计规范,限期落实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状态下的环境污染。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爆炸污染原因

  两次粗硝基苯违规进料

  物料突沸剧烈震动,致精馏塔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为,爆炸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震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最终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

  双苯厂无法应急“清净下水”

  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为,双苯厂没有在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另外,污染事件的原因还有,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发生的事故可能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吉林省环保局未准确报告污染

  吉林市环保局应急指挥不力;国家环保总局对后果估计不足

  吉林市环保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失职也被认定是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间接原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为,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吉林省环保局被认定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这也被认定是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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