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能源资讯 » 能源政策 » 中国能源政策 » 能源政策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3-25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3/25
14:29
文章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关键词: 电力安全 电力事故 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关于改进安全检查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

电力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事项的随机抽查活动。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管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依据电力安全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推荐)(附件)。

国家能源局根据电力安全形势变化、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对执法检查事项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监管区域内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将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若干子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检查专家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入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随机检查专家名录库应录入专家的基本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随机抽查前,应当制定随机抽查方案。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方法、抽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在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规定的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应当做好记录。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高的,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低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电力事故(事件)频发、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有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的检查对象,或专项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等情形,可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每次检查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另行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依据检查目的,从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中抽取检查事项,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的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抽查等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方案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库应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随机抽查中产生的通报、奖励、处罚等进行归集,列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履职过程可追溯。逐步建立专家库,在随机抽查过程中发挥好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与相关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检查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加强对派出机构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规范派出机构的随机抽查活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库(推荐)

一.通用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1.1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

1.1.2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1 查阅是否审批发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

1.2.2抽查部分重点生产系统是否制定配置了操作规程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3.1 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3.2 抽查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实施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4.1 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因安全投入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1查阅文件批阅、会议和安全检查记录,了解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协调、督促和检查

1.5.2 抽查隐患管理台账,了解主要负责人对未整改闭环隐患是否知情并进行督促

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1 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应急预案

1.6.2 抽查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培训、演练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1 抽查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询问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了解是否存在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情况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1 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1.1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1.2是否明确机构、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2.1抽查企业是否有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1 查阅是否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1.2抽查部分重点生产系统是否制定配置了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

3.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2.1 查阅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3.2.2 查阅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3.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3.1 查阅是否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检查的档案

3.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4.1 查阅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有应急演练的档案记录

3.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5.1 查阅是否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计划和实施情况记录

3.5.2 查阅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档案

3.5.3 查阅是否有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6.1查阅是否有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或处罚的记录

3.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7.1 抽查对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建档跟踪和闭环管理

4

安全培训情况

4.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1查阅企业是否有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4.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1查阅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2.2查阅是否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

4.2.3 抽考部分从业人员是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4.3.1 抽查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4.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1 抽查企业是否将实习学生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5.1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4.5.2 抽查教育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和真实

4.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1 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四新”,抽查企业是否针对“四新”开展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7.1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8 事故事件教训吸取和警示教育学习情况

4.8.1 事故调查处理是否严格执行“四不放过”要求



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1检查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因素的排查,是否制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清单

5.1.2抽查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6

安全设备管理情况

6.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1.1检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备的管理制度

6.1.2 抽查企业安全设备(工器具)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检测并记录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运作情况

7.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1.1查阅企业是否制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1.2抽查企业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7.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2.1检查企业是否对事故隐患实施评估、分级和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进行闭环管理

7.2.2抽查企业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3每月1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报送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7.3.1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

7.4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制度,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报告重大风险




8

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8.1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8.1.1查阅是否制定《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规范》附录规定的应急预案

8.1.2 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8.1.3抽查是否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8.2.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8.2.2 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8.3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修订后,应重新报送。

8.3.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了规定的内容

8.3.2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将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制度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8.4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

8.4.1抽查企业相关会议记录或文件资料,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电力安全事件的情况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8.5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所列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8.5.1 如了解到企业发生过电力安全事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否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9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9.1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形成评价报告,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

9.1.1 检查企业是否有本年度(或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评报告,报告是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确认

9.1.2 检查企业是否对自查评报告指出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抽查部分项目是否切实完成整改

9.1.3 抽查部分标准化评价项目,了解企业自查评工作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9.1.4 对未能提供本年度自查评报告的,检查是否制定本年度标准化创建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

9.2电力企业(小型发电企业除外)每年12月25日前,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经上级单位审批通过的当年自查评报告抄送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管辖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依据。

9.2.1 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管辖派出机构有要求的,检查电力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自查评报告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电网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开展情况

1.1组织开展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1.1.1查阅是否制定电网安全风险管控相关制度,明确本级电网风险分级标准;

1.1.2 查阅是否定期梳理电网安全风险,对梳理出来的风险是否判明故障场景、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

1.1.3 抽查是否对排查出来的电网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方案,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对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的电网风险对用户进行风险告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4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及时报告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1.2.1查阅是否将排查出来的二级以上电网风险按要求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2.2查阅是否按规定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年度风险管控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2.3 查阅是否将二级以上的电网安全风险的控制方案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1.3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1.3.1 查阅是否建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3.2 查阅是否审批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3.3 查阅是否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演练。

2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

2.1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1.1检查是否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编制、审核、验收工作

2.2.1 检查是否编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2.2.2 检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及验收。

2.3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

2.3.1 检查是否建立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2.3.2 检查是否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2.3.3 检查安全防护评估报告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完成整改。

3

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3.1.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3.1.1 检查是否制定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3.1.2检查是否明确可靠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2.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3.2.1 检查是否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3.2.2 检查是否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3.3及时报告可靠性信息和报告

3.3.1 检查是否于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3.3.2检查是否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3.3.3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检查是否在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4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情况

4.1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

4.1.1检查是否建立“两票、三制”制度;

4.1.2 抽查“两票、三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 检查是否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教育培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2 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4.2.1检查是否针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检查实施计划;对照各项重点要求逐项梳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4.2.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过《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教育培训。

5

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5.1 严格执行联(并)网调度协议

5.1.1检查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5.1.2 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电网运行规则》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5.2严格执行并网基本条件

5.2.1 检查是否对并网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并网基本条件进行把关。

三、发电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

1.1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1.1检查是否建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编制、审核、验收工作

1.2.1 检查是否编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1.2.2 检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及验收


1.3组织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

1.3.1 检查是否建立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1.3.2 检查是否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1.3.3 检查安全防护评估报告查出的问题是否全面完成整改


2

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1.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2.1.1 检查是否制定本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2.1.2检查是否明确可靠性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2.2.1 检查是否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2.2.2 检查是否采集、分析可靠性信息


2.3及时报告可靠性信息和报告

2.3.1 检查是否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2.3.2 检查是否于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可靠性信息

2.3.3检查是否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2.3.4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检查是否在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3

生产作业风险管控情况

3.1 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

3.1.1检查是否建立“两票、三制”制度

3.1.2 抽查“两票、三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1.3 检查是否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教育培训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2 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2.1检查是否针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检查实施计划;对照各项重点要求逐项梳理,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3.2.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过《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教育培训


4

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

4.1严格执行并网基本条件

4.1.1 检查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合规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电网运行规则》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2 严格执行联(并)网调度协议

4.2.1检查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情况

4.2.2 询问调度机构是否存在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5

贮灰场安全管理

 

5.1 履行贮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1.1检查是否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应专业技能技术的人员

5.1.2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建立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抽查是否有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维护的工作记录

5.1.3对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检查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抽查是否有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指导的工作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第九十三、第一百条

 

5.2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安全备案

5.2.1 在贮灰场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安全备案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5.3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监测。

5.3.1 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测的记录

5.3.2 抽查部分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定期开展监测

5.3.3 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发现坝体有裂缝或滑坡征兆等严重异常情况时,检查是否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5.4加强贮灰场防汛安全管理

5.4.1检查是否组织开展汛前贮灰场安全检查

5.4.2检查是否组织开展汛后贮灰场安全检查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第九十三条


5.5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5.5.1检查是否组织对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并有明确的评估定级结论

5.5.2检查是否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5.5.3检查是否存在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和险情灰场的贮灰场,抽查是否采取除险加固等整治措施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5.6 加强贮灰场应急管理

5.6.1检查是否制定灰坝垮坝、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滑动、防排洪系统失效等运行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影响贮灰场安全运行 的台风、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

5.6.2 抽查是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5.6.3 抽查文件资料或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是否发生贮灰场异常或事故情况,是否规定启动应急处置并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二条、二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6

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

 

6.1摸排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6.1.1检查是否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删除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辨识,建立危险化学品分布档案,并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6.2排查重大危险源

 

6.2.1检查是否组织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并建立数据库

6.2.2如存在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2.3抽查是否对开展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第2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6.3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

 

6.3.1查阅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6.3.2抽查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培训

6.3.3 如存在重大危险源,查阅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第5条


6.4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6.4.1检查燃气电厂是否对照《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6.4.2检查涉氨电厂是否对照《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7

 

 

水电大坝运行安全管理

7.1大坝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7.1.1 检查大坝安全检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2大坝安全鉴定情况

7.2.1检查是否有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7.2.2检查是否将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蓄水验收鉴定书报大坝中心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3大坝定期检查情况

7.3.1查阅大坝定期检查是否按照大坝中心定检计划开展。

7.3.2检查是否根据定检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改造计划及结果报大坝中心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7.3.3抽查对大坝中心出具的定检审查意见中问题是否落实整改闭环。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4大坝批准功能调整改变、工程改造扩建及工程等别降低、大坝退役情况

7.4.1询问是否存在改变调整大坝批准功能情况。若存在,检查是否经有关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批准

7.4.2询问是否进行工程改造或扩建情况。若存在,检查是否经有关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批准

7.4.3询问是否有在大坝枢纽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情况。若有,建设是否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且经过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单位评审

7.4.4询问是否存在大坝工程降低等别或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拆除重建)情况。若有,检查是否经论证并经有关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批准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7.5大坝病坝治理和险坝除险加固

7.5.1检查隐患治理档案,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如有,抽查缺陷和隐患处理是否经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7.5.2如存在险坝,抽查是否采取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的风险控制措施

7.5.3如存在病坝情况恶化或发生重大险情,检查是否采取降低水库水位运行直至放空水库等风险控制措施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7.6大坝注册登记

7.6.1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展水电站大坝注册登记、备案和定期检查工作

7.6.2对不满足注册条件或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检查是否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

7.6.3对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临近期满的,水电站是否申请大坝安全换证注册

7.6.4对大坝工程等别降低的,检查是否进行大坝安全注册变更

7.6.5对大坝退役的,是否办理注册注销手续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7.7大坝应急管理情况

7.7.1检查电力企业是否建立大坝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是否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

7.7.2检查企业遇到险情是否按规定启动大坝应急管理机制,并报告大坝中心和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7.8大坝运行管理情况

7.8.1检查是否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除险加固和缺陷隐患整改的记录档案

7.8.2检查是否建立安全监测和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化平台并按时向大坝中心报送安全信息

7.8.3对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检查是否建立在线监控系统

7.8.4检查是否有详细检查制度,检查是否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并将详查报告报送大坝中心,抽查是否有在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重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开展详细检查的记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四、电力建设部分 

序号

检查项目

具体事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1落实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责任

1.1.1检查是否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的文件,是否明确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1.1.2检查是否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文件;

1.1.3检查是否发布应急综合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应急管理体系;

1.1.4检查是否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1.5查阅会议或活动记录,检查是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第六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2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

1.2.1抽查主要中标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 抽查工程合同中是否有禁止中标单位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条款约定和监督措施;

1.2.3 查阅工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1.2.4查阅是否有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及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记录

1.2.5抽查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3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1.3.1查阅工程概算中是否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1.3.2 询问中标单位是否存在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竞争性报价的情况;

1.3.3询问参建单位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4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1.4.1询问参建单位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1.5.1检查是否发布组织参建单位建立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的文件

1.5.2检查是否有组织参建单位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的文件资料

1.5.3检查是否有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场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文件资料

1.5.4抽查是否对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6执行定额工期情况

1.6.1询问参建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压缩合同工期的情况

1.6.2如存在工期调整情况,查阅是否进行安全论证和评估,是否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7分包管理情况

1.7.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对工程分包进行管控的制度,是否有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管控措施。

1.7.2检查是否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8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1.8.1查阅项目开工报告是否按照程序审批,开工报告批准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是否相符;

1.8.2查阅项目是否按规定向我局备案;

1.8.3抽查备案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2.1.1查阅是否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2.1.2查阅是否有对工程所在区域进行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分析识别

2.1.3如识别有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风险,抽查是否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2.1.4是否有对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进行监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2.1.5抽查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2.1.6抽查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

2.1.7检查是否在初步设计中对涉及安全重大问题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2.1.8询问其他参建单位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及时变更设计的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2.2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2.1查阅是否对建设工程中应用“新一特”情况进行识别;

2.2.2如存在“五新一特”情况,抽查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2.3如存在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五新一特”,抽查是否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同意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3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1资质合规情况

3.1.1查阅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查阅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3.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3.2.1检查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 检查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3.3.1查阅是否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3.3.2 抽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了解是否存在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3.4履行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责任

3.4.1 抽查施工分包合同,了解是否有对主体工程进行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分包行为

3.4.2抽查专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4.3抽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劳务资质

3.4.4抽查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现场作业是否履行同进同出带班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督

3.4.5查阅是否有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名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5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情况

3.5.1查阅是否开展分部分项工程危险辨识并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5.2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在开工前履行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手续

3.5.3抽查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是否签字确认

3.5.4查阅是否在工程调试、试运行前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是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6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3.6.1查阅是否有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

3.6.2 抽查是否按“五落实”的要求落实隐患的整改闭环

3.6.3 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检查,抽查是否使用上述设备

3.6.4 抽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抽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7专项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情况

3.7.1检查是否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识别,抽查是否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7.2 抽查是否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8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8.1检查是否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3.8.2 抽查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

3.9.1检查是否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3.9.2 抽查是否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置于相应的显著位置。

3.9.3 抽查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10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10.1抽查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

3.10.2抽查进网作业人员是否持有进网作业上岗资格证

3.10.3抽查新入场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3.11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3.11.1检查是否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3.11.2抽查是否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4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1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4.1.1查阅是否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4.1.2查阅是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1.3查阅是否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监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2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履行审查、监督职责。

4.2.1查阅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开展安全检查

4.2.2查阅是否制定强制性条文的监理实施计划

4.2.3抽查是否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4.2.4查阅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进行审查签证

4.2.5查阅是否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签证

4.2.6查阅是否对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签证

4.2.7查阅是否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4.2.8查阅是否在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4.2.9抽查是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识别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实施旁站监理

4.2.10抽查是否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4.2.11抽查是否对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2.12查阅是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4.2.13查阅是否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3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4.3.1查阅对事故隐患是否建档监理,抽查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闭环

4.3.2 抽查对未整改隐患是否按规定采取停工及上报等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返回 国际能源网资讯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