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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2-14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2/1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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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 煤电价格联动

  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能监办、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出,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10%,2020年暂不上浮),最低价格为0.3357元(下浮15%)。
  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开展电力市场建设,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分批、分行业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122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有序推进全省电力市场化价格机制改革,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全省电源结构特点,统筹处理好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稳定核电、可再生能源等上网电价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
  二、改革内容
  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10%,2020年暂不上浮),最低价格为0.3357元(下浮15%)。
  三、配套政策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承担部分,由按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结算,调整为按基准价结算。省内小水电上网电价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37元标准执行。
  (二)稳定承担国产化任务的核电机组上网电价政策。对承担AP1000自主化依托工程的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海阳一期项目,2021年底之前设计利用小时以内电量上网电价,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4151元标准执行。到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实行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政策。对供暖季正常运行、非供暖季关停、环保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即:非供暖季关停期间执行容量电价,其他时间按电量电价执行。
  (四)完善燃煤自备电厂价格政策。2020-2022年,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05元标准执行;系统备用费继续按照每千瓦时0.02元(220千伏)、0.03元(110千伏)、0.035元(35千伏及以下)标准执行,承担上述社会责任的自备机组,执行与公用机组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企业自备机组转公用运行(含关停、拆除)后,其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执行阶段性电价支持政策。
  (五)探索制定电力市场燃煤机组容量补偿政策。现货市场初期,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类型、容量级别、发电能耗等因素,测算燃煤发电机组固定成本,研究以容量电价(或发电机组固定成本补偿,主要包括机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以及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方式补偿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燃煤发电机组固定成本。远期探索建立容量市场,燃煤发电机组可以通过容量市场收回部分成本,以便在需求高峰时供市场调用,确保发电资源的长期充裕性。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电力市场监管机制。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成员全部纳入电力市场监管范围。加强对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市场份额和市场力,价格、电量串谋等异常交易行为,以及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等制度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不执行电价政策、不按规定结算电费、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纳入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范围,定期监测电价、电量信息,研究、评估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三)建立政策性交叉补贴定期测算机制。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现阶段,政策性交叉补贴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具备条件时,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
  (四)健全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前,燃煤机组通过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价格。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通过现货市场调频交易机制形成燃煤机组调频价格,探索建立调频费用由市场用户和发电主体的分摊机制,以补偿燃煤发电机组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开展电力市场建设,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分批、分行业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
  五、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监管职能,开展电力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反垄断执法。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根据监管职能,开展电力市场监管。省能源局负责电力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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