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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下发通知 抓好复工复产安全工作 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

日期:2020-02-07    来源:中国煤炭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2/0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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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疫情防控 煤矿 复工复产要求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
  通知强调,要严格人员标准,“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
  要严格安全条件,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煤矿没有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建设、技改、资源整合等矿井尽可能少复工复产。
  要严格现场管理。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严格值班值守,严禁加班延点,严格限员规定。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要严格瓦斯防治,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检查重点,科学研判,精准管控风险,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调度,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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