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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获油气矿业权

日期:2020-01-09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高歌

能源资讯中心

2020
01/0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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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勘查开采 油气矿业权 煤层气

  1月9日上午10点,自然资源部召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对2019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下称《意见》)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上述《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在发布会上表示,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向内外资企业开放,这是重大改革举措。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这是内部的重大改革。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针对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的政策考虑,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解释称,《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由此设定了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要求。
  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意见》算是一个好的落地文件,但不是操作细则,这只是一个指导文件,没有关于区块的说明,具体的操作细则有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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