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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可申请补贴

日期:2018-10-25    来源: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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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0/2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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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动汽车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公用充电设施

企业建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将可一次性获得补贴,2016年~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而2019年~2020年的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企业可一次性获得补贴

昨日,东时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资金补贴的使用效率,该局编制了《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2020年)》(以下简称 《办法》)。目前,该《办法》正在该局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企业或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在11月22日前向该局提出。

根据《办法》,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也就是说,公用型的充电设施才有补贴,市民个人自用的就没有。”该局相关科室相关负责人说道。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我市已建了约4000个公用充电设施

惠州拟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2016年~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而2019年~2020年的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 (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骗取补贴将纳入信用管理

据介绍,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要满足其他的需求,如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服务平台等。对于申报的项目,该局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才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有异议的,部门将进行重新审核。

上述负责人称,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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