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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

    2007-7-24 8:54:37  国际电力网 网友评论

    电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天审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 》。用户逾期不交电费,供电企业对其停电无可厚非。记者获悉,草案十分人性化地规定,即使是欠费,停电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天,经催办仍未交付电费的情况才能停电;中断供电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3天送达用户等;在中断供电前30分钟,将中断供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才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中断供电。


    草案还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记者获悉,对于因为电表不准,导致用户多付了电费的情况,草案很明确地指出,因供电企业的原因,产生的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另外,草案还规定,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界定了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等6种窃电行为。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刘泱 实习生 李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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