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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对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

    2007-5-27 10:33:38  国际电力网 网友评论

          1987年颁布的能源法中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热电厂的电力产品,其电价和收购电量以长期合同的形式固定。
           1998年美国燃气在热电联产发电量1950亿千瓦时,占热电联产总发电量的64%,燃煤热电联产占总发电量的17%,可再生能源占13%。在美国燃气热电联产比例如此之高,是因为他们感觉到燃机电力建设成本低、建设时间短、污染低、能量转换效率高、开停容易、便于调峰、布局灵活等一系列优点。
          美国助理国务卿Dan.W.Reicher宣布了到2010年使CHP容量翻番的目标,这就是说在2010年前再增加460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型热电联产能力,达到全美总发电能力的14%,而到2020年则达29%。

          2001年5月,布什政府公布其国家能源政策,其中承认了热电联产的重要地位。在该能源政策中写道“热电联产技术的效率可以达到80%甚至更高。除了可以带来环境上的收益外,热电项目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可以广地运用在工业锅炉、能源系统和小型的建筑物规模应用上。
    CHP是一种清洁、高度可靠的分散式能源技术,可减少输配电损耗,减少建设输配电线路高昂开支。”
    对于发展热电联产的优惠政策的建议具体集中在三点:
    (1)给予热电项目减免10%的投资税;
    (2)缩短热电资产的折旧年限;
    (3)使热电项目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程序简单化。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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