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了经由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简称《规划》)。按照这一《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也就是说将有23个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投入运营,并网发电。
《规划》指出,按照15年内新开工建设和投产的核电建设规模大致估算,核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总量约为4500亿人民币,其中,15年内项目资本金需求量为900亿元,平均每年要投入企业自有资金54多亿元。
资金总需求约4500亿元
《规划》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核电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亿至2800亿千瓦时;在目前在建和运行核电容量1696.8万千瓦的基础上,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同时,考虑核电的后续发展,2020年末在建核电容量应保持1800万千瓦左右。
《规划》指出,按照15年内新开工建设和投产的核电建设规模大致估算,核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总量约为4500亿元人民币,其中,15年内项目资本金需求量为900亿元,平均每年要投入企业自有资金54亿元。
此外,核燃料配套资金需求量较大,包括天然铀资源勘探与储备、乏燃料后处理等。《规划》提出,资金筹措原则上按企业自筹资本金,银行提供商业贷款方式运作。
“为保证核燃料的安全稳定供应,要建立天然铀资源保障体系,并制定方案征收乏燃料后处理基金。”《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启动有关研究工作,争取在2010年前开始实施,2020年前建成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地下实验室,完成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场规划。
为保证今后核电站“退役”顺利进行,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开始时,即在核电发电成本中强制提取、积累核电站退役处理费用,在中央财政设立核电站退役专项基金账户,在各核电站商业运行期内提取。
优先在沿海省份建设核电站
《规划》透露,我国目前的沿海核电厂址容量可以满足运行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的目标,从现在起到2020年,新增投产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将主要从广西、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省份的厂址中优先选择,并考虑在尚无核电的山东、福建、广西等沿海省(区)各安排一座核电站开工建设。
除沿海厂址外,湖北、江西、湖南、吉林、安徽、河南、重庆、四川、甘肃等内陆省(区、市)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核电厂址前期工作,《规划》指出,“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的核电厂址,可在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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